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潛江市人,農(nóng)民。
原告: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潛江市人,學生。
監(jiān)護人:唐某某,系柳某某之母。
原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潛江市人,農(nóng)民。
原告: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潛江市人,農(nóng)民。
上述四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曾祥俊,潛江市廣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平某某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汪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銀華,湖北昭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唐某某、柳某某、柳某某、蔣某某與被告中國平某某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某某保潛江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某、柳某某、柳某某及其四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曾祥俊,被告平某某保潛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銀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己審理終結(jié)。
原告唐某某、柳某某、柳某某、蔣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平某某保潛江公司支付四原告意外傷害保險費210380.06元。
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中旬,受害人柳在山在原告處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各一份,同時投保了一份一年期綜合意外險二檔套餐1產(chǎn)品,被告出具了一份《個人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約定保險金額為228000元,其中意外住院和門急診保險責任限額為10000元、醫(yī)療誤工津貼保險責任限額為9000元、住院護理津貼保險責任限額為9000元、意外傷害身故保險責任限額為200000元。保險期限為2017年10月15日0時至2018年10月14日止。2018年6月28日,朱振山駕駛一輛龍牌三輪電動車載江換生沿花園村5組(積玉口鄉(xiāng)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花園村部T字路口處右轉(zhuǎn)彎時,遇柳在山駕駛摩托車載唐某某沿花園村部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處,柳在山駕駛的摩托車前部與朱振山駕駛的電動車左前部相撞,導致摩托車倒地后柳在山、唐某某不同程度受傷,柳在山經(jīng)送江漢油田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8年6月30日死亡。
被告平某某保潛江公司辯稱:柳在山生前在平安保險潛江公司投保車險的同時投保了一份一年期綜合意外險二擋套餐1產(chǎn)品,包括平安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2004)、平安附加意外傷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險及平安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為費280元。投保單及保險單約定:“本產(chǎn)品適用條款為《平安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平安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平安附加意外傷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條款為準”條款中明確約定,被保險人在駕駛無有效行駛證機動車期間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及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責任。2018年6月28日,柳在山因駕駛無號牌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身故。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及保險法解釋二的相關規(guī)定,平某某保潛江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六、醫(yī)療費票據(jù)及費用清單各一份,因未提交醫(yī)療費票據(jù)原件,依法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證據(jù)一、投保單、保險條款,被告給投保人柳在山只出具了保險單,并未出具保險條款,該證據(jù)不能達到其所要證明的目的,依法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所舉證據(jù)及本院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
2017年10月15日,投保人柳在山(已故)在被告處投保一年期綜合意外險二檔套餐1產(chǎn)品,保費為280元;保險金額為228000元(其中意外住院和門急診責任保險金額為10000元、醫(yī)療誤工津貼責任保險金額為9000元、住院護理津貼責任保險金額為9000元、意外傷害身故、殘疾責任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保險期限為2017年10月15日0時至2018年10月14日24時止。2018年6月28日,朱振山駕駛一輛龍牌三輪電動車載江換生沿潛江市積玉口鎮(zhèn)花園村5組(鄉(xiāng)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花園村村部T字路口處右轉(zhuǎn)彎時,遇柳在山駕駛摩托車載唐某某沿花園村村部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處,柳在山駕駛的摩托車前部與朱振山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左前部相撞,導致摩托車倒地,柳在山、唐某某不同程度受傷,柳在山經(jīng)送江漢油田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8年6月30日死亡(住院治療費17855.3元,朱振山已支付給四原告)。
另查明:四原告與投保人柳在山的關系:唐某某系其妻子、柳某某系其女兒、柳某某系其父親、蔣某某系其母親。
本院認為,投保人柳在山(已故)按約向保險人平某某保潛江公司交納保險費后,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即告成立,投保人在保險人處投保的一年期綜合意外險二檔套餐1產(chǎn)品,保險人給投保人出具的個人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系投保人和保險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內(nèi)容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本院依法予以保護。投保人柳在山在保險合同期限內(nèi)發(fā)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事由,作為受益人的原告唐某某、柳某某、柳某某、蔣某某及時通知被告,并向被告提出賠償請求,被告應當依約向四原告承擔賠付保險金的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本案中,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人只給投保人出具了保險單(保險單中間為空白),未出具保險條款,亦未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作出提示或明確說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保險人以投保人駕駛無牌號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違反保險條款約定,拒絕賠償四原告因投保人柳在山死亡的身故保險金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某某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潛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賠償原告唐某某、柳某某、柳某某、蔣某某因被保險人柳在山的身故保險金200380.06元(含醫(yī)療誤工津貼187.12、住院護理津貼192.9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55元減半收取2227.5元,由被告中國平某某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鄧家俊
書記員: 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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