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所在地唐某市豐南區(qū)花園路5號。
負責人:么明一,職務隊長。
委托代理人:董衛(wèi)忠,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物產(chǎn)物流投資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良渚街道運河村。
法定代表人:袁中華,職務經(jīng)理。
原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與被告浙江物產(chǎn)物流投資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申請撤回對被告浙江物產(chǎn)物流投資有限公司的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撤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362元,減半收取計4181元,由原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負擔。
審 判 長 韓軍富 代理審判員 馬德龍 人民陪審員 許洪嶺
書記員:畢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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