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華信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王金增(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
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王平
唐某長信勞務服務有限公司
楊立娜
上訴人(原審原告):唐某華信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缸窯路33-1號。
法定代表人:丁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增,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郝恩吉,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平。
原審第三人:唐某長信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缸窯路33號。
法定代表人:鄭素蘭,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立娜,系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唐某華信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唐某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9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勞動關系是指合法的用工主體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被上訴人張某某實際在上訴人處工作,工資由上訴人為其發(fā)放,并遵守其規(guī)章制度,雙方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條件。上訴人唐某華信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稱被上訴人張某某系原審第三人的職工,到上訴人處工作是基于原審第三人派遣才到的上訴人處,并提交了派遣協(xié)議、工傷認定書等材料印證其主張。但被上訴人與原審第三人未簽訂過勞動合同,未受過原審第三人的派遣,未在原審第三人處領取過工資,原審第三人為被上訴人辦理的工傷認定及為被上訴人繳納社會保險被上訴人均不知情。上訴人亦未能提供證實被上訴人張某某知情的證據(jù)。故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唐某華信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勞動關系是指合法的用工主體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被上訴人張某某實際在上訴人處工作,工資由上訴人為其發(fā)放,并遵守其規(guī)章制度,雙方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條件。上訴人唐某華信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稱被上訴人張某某系原審第三人的職工,到上訴人處工作是基于原審第三人派遣才到的上訴人處,并提交了派遣協(xié)議、工傷認定書等材料印證其主張。但被上訴人與原審第三人未簽訂過勞動合同,未受過原審第三人的派遣,未在原審第三人處領取過工資,原審第三人為被上訴人辦理的工傷認定及為被上訴人繳納社會保險被上訴人均不知情。上訴人亦未能提供證實被上訴人張某某知情的證據(jù)。故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唐某華信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周文
審判員:孫海雙
審判員:趙陽
書記員:劉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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