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國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豐南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曉,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衛(wèi)忠,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么嵐,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qū)白堤路1號。
負責人:石洪峰,該分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蕊,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山國瑞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簡稱“平安保險”)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山國瑞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么嵐、被告平安保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山國瑞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保險金合計211757元,且案件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2月13日,原告以其所有的×××車為保險標的與被告簽訂保險合同一份,原告在被告處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車輛損失保險金額為2480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2月14日至2018年2月13日。2017年12月12日11時05分,原告的雇傭司機肖申軍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遷曹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36公里+400米處時,與韓曉勇駕駛由南向西轉彎的×××號重型自卸貨車追尾相撞,造成肖申軍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向被告報險。該事故經(jīng)唐山市曹妃甸區(qū)交警一大隊現(xiàn)場勘查作出冀公交認字(2017)第0039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肖申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韓曉勇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對受損車輛進行了勘查定損,但被告遲遲不能出具估損結論,原告故委托河北鑫廣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進行估損,損失金額為201220元,原告為此支付公估費6037元,另支付施救費4500元。原告于2018年7月向被告理賠保險金,被告無故拖延理賠。
被告平安保險辯稱:第一,對事故車輛的投保情況無異議,該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只承擔不超過70%的賠償責任;第二,公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未通知被告參與定損;第三,被告認可事故車輛推定全損,但扣減殘值過低,請求法庭酌定;第四,公估費不屬于被告賠償范圍;第五,施救費價格過高,應適當調整。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如下:
2017年12月12日11時許,原告雇傭的司機肖申軍由南向北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遷曹線136公里+400米處時,與韓曉勇駕駛的由南向西轉彎的×××號重型自卸貨車追尾相撞,造成肖申軍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肖申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韓曉勇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唐山國瑞物流有限公司為×××號車輛的登記車主和被保險人,為該車在被告平安保險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不計免賠率,保險金額為248000元。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上述保險期間內。山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書面同意由原告支取本案車損賠償款。
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及證據(jù)認定如下:
原告唐山國瑞物流有限公司主張因本案事故造成×××號車輛損失201220元,并提交了事故現(xiàn)場照片、拆解照片、河北鑫廣泰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該公估報告認為該車折舊后的市場價值為220720元,車輛修復金額超其市場價值的80%,應推定該車為全損,扣除該車的殘值金額19500元,車輛損失金額合計201220元。被告平安保險認為公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未通知被告參與定損,同時,被告平安保險當庭認可事故車輛推定全損,但認為扣減殘值過低,請求法庭酌定。被告平安保險對公估報告認定的車輛全損予以認可,表明被告平安保險已對事故車輛進行充分查勘,在此種情況下,被告平安保險并未向法庭提交其曾對車輛殘值定損的證據(jù),亦未提交其他能夠證明車輛殘值過低的證據(jù)。被告平安保險請求法庭酌定車輛殘值金額,本院現(xiàn)參照公估報告的意見認定車輛殘值金額19500元,認定事故車輛損失金額201220元。
原告主張公估費6037元,并提交了河北鑫廣泰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公估費發(fā)票。事故車輛嚴重受損,達到全損程度,該公估費系原告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有正式發(fā)票予以證實,被告應予賠償,本院對公估費6037元予以認定。原告主張施救費4500元,并提交了施救費發(fā)票、施救情況說明。被告平安保險認為該施救價格過高,但并未提交相關反駁證據(jù)。該施救費系原告為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院予以認定。
綜上,原告的合理損失包括車輛損失201220元、公估費6037元、施救費4500元,合計人民幣211757元。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原告唐山國瑞物流有限公司作為×××號車輛的被保險人,在被告平安保險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含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等),對于原告因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項合理損失211757元,被告平安保險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被告平安保險提出的被告只承擔不超過70%的賠償責任的辯論意見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原告唐山國瑞物流有限公司賠償21175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76元,減半收取計2238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可專
書記員: 劉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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