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平安貨運車隊,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負責人:何曉尊,女,1965年4月19日生,漢族。委托代理人田國明,河北田國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負責人:畢京臣,職務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梁立群,北京市京師(唐山)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
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平安貨運車隊訴稱,訴請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理賠原告保險金共計8801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系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關系,原告為其所有的×××重型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12.2萬元交強險一份,10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一份,20608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一份,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2017年12月20日4時30分許,原告雇傭司機唐慶國駕駛×××重型半掛車(掛車號:×××)由南向北行駛至津漢公路37.40公里處時遇情況措施不當,與路邊護欄發(fā)生刮撞,造成本車受損、路邊護欄損壞的單方事故。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司機唐慶國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如下?lián)p失:×××重型牽引車車輛損失76600元,公估費2298元,施救費4000元,共計82898元。此次事故給第三方造成的路產損失費用共計5113元,此項費用原告已賠償完畢。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3113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賠償82898元,共計保險金88011元,原告特訴致貴院,望判如所請。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辯稱,1、我司在車輛手續(xù)合法的前提下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原告主張的車損為單方委托公估且沒有修理費發(fā)票和配件清單,我司對其主張的車損不予認可。2、我司對車輛定損金額為35176.31元,鑒于雙方差距較大以及原告單方定損,我公司在舉證期內已經(jīng)申請由人民法院委托重新鑒定,請求法庭予以支持。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2月20日4時30分許,唐慶國駕駛×××/×××重型半掛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津漢公路37.40公里處時遇情況措施不當,與路邊護欄發(fā)生刮撞,造成本車受損、路邊護欄損壞的單方事故。該事故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交通大隊認定,唐慶國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明,事故發(fā)生時,×××/×××重型半掛車駕駛司機為唐慶國,車主為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平安貨運車隊。×××重型牽引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強制險賠償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人民幣11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千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2月1日0時起至2018年1月31日24時止;商業(yè)險均涵蓋第三者責任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險覆蓋該三者險和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總額為人民幣100萬元,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總額為人民幣206080元,保險期限均自2017年1月20日0時起至2018年1月19日24時止。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重型半掛車的車主為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平安貨運車隊。事故發(fā)生后,×××重型牽引車經(jīng)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公估,車輛估損金額總計76600元,該公司出具一張金額為2298元的公估費票據(jù),唐山市路南冀發(fā)停車場出具一張付款方名稱為×××的施救費為4000元的發(fā)票。天津市寧河區(qū)交通局路政管理支隊出具的金額為5113元的一張路產損失費票據(jù)。唐山市豐南區(qū)誠成汽車修理廠出具一張金額為8564元的修理費發(fā)票。唐山裕祥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一張金額為22247元的銷貨清單發(fā)票及清單。唐山灝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一張金額為35442元的銷貨清單發(fā)票及清單。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重型半掛車行駛證、運輸證、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公估報告書、公估費票據(jù)、施救費票據(jù)、路產損失費票據(jù)、唐慶國駕駛證及從業(yè)資格證、×××重型牽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險單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
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平安貨運車隊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鵬獨任審理,書記員李津衛(wèi)出庭記錄。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平安貨運車隊的代理人田國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梁立群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真實有效,雙方均應按照該合同履行相關義務。北京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交通大隊出具的第51335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于法無悖,且事故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應予采信,本院對唐慶國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認定予以確認。原告主張×××重型牽引車車損提交了該車修理費發(fā)票及清單,被告保險公司雖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供反駁證據(jù),故本院對其車損按照其實際修理數(shù)額予以支持,對其公估報告及公估費不予支持。原告主張施救費提交了正規(guī)發(fā)票證明其費用的實際發(fā)生,此費用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及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應由保險人承擔。原告先行賠付天津市寧河區(qū)交通局路政管理支隊的損失屬于×××牽引車三者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內予以賠償,×××牽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人民幣206080元車損險,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該車車損險賠償范圍及限額內向原告直接進行賠付。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牽引車保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75366元,該款項履行時,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打入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平安貨運車隊提供的銀行賬戶中。二、駁回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平安貨運車隊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0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承擔856元,由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平安貨運車隊承擔144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鵬
書記員:李津衛(w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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