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市豐南區(qū)順安建筑設(shè)備租賃有限公司
孫瑞建
云海軍(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
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
祝軍
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
原告唐某市豐南區(qū)順安建筑設(shè)備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豐南區(qū)南孫莊鄉(xiāng)北孫莊村。
法定代表人孫瑞輝,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瑞建,該公司副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云海軍,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定淮門大街11號B座5層。
法定代表人張敏翔,職務總經(jīng)理。
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北新西道西外環(huán)唐通路西側(cè)。
負責人錢夕球,職務總經(jīng)理。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祝軍,公司財務主管
原告唐某市豐南區(qū)順安建筑設(shè)備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馬俊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孫瑞建、云海軍,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祝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權(quán)利義務。原告按合同約定將租賃物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應按合同的約定支付租賃費及相應費用,被告未按約定支付的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由于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系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gòu),其所負民事責任應由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開辦單位即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原告要求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賃費、信號人工費、鏟車費的訴訟請求證據(jù)充分,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但數(shù)額應以本院核實的為準。被告辯解原告所有的塔吊在施工中砸傷了一名工人,其治療費用被告已部分支付應從原告的租金中扣除,但施工工人在工作中所受傷害與本案租賃合同糾紛并非同一法律關(guān)系,相關(guān)人員應另行主張權(quán)利,故對被告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及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唐某市豐南區(qū)順安建筑設(shè)備租賃有限公司塔吊租賃費、信號指揮人工費、鏟車使用費等各項費用人民幣525036.64元。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565元,由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nèi)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9130元,逾期未繳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權(quán)利義務。原告按合同約定將租賃物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應按合同的約定支付租賃費及相應費用,被告未按約定支付的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由于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系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gòu),其所負民事責任應由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開辦單位即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原告要求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賃費、信號人工費、鏟車費的訴訟請求證據(jù)充分,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但數(shù)額應以本院核實的為準。被告辯解原告所有的塔吊在施工中砸傷了一名工人,其治療費用被告已部分支付應從原告的租金中扣除,但施工工人在工作中所受傷害與本案租賃合同糾紛并非同一法律關(guān)系,相關(guān)人員應另行主張權(quán)利,故對被告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及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唐某市豐南區(qū)順安建筑設(shè)備租賃有限公司塔吊租賃費、信號指揮人工費、鏟車使用費等各項費用人民幣525036.64元。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565元,由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馬俊海
書記員:董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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