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豐某某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書(2018)冀0208民初524號之二原告:唐山市豐某某益盛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薄玉翠,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趙雪剛、趙倩,河北觀巒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現(xiàn)住內蒙古包頭市。被告: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內蒙古包頭市。本院在審理原告唐山市豐某某益盛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訴被告徐某某、苗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唐山市豐某某益盛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唐山市豐某某益盛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唐山市豐某某益盛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890元,保全費920元,合計1810元,由原告唐山市豐某某益盛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負擔。審判員竇廣同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書記員陳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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