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雙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安仕光(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
郭曉婷(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
秦國福
李某某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豐南支行.
原告:唐山市雙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鳳凱,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安仕光,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郭曉婷,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國福。
被告:李某某。
第三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豐南支行.
負責人:王學峰,行長。
原告唐山市雙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秦國福、王翠平、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豐南支行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耿鳳凱的委托代理人安仕光、郭曉婷到庭參加訴訟,二被告秦國福、王翠平及第三人的負責人王學峰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由于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出庭,故無庭審質(zhì)證意見。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第三人市場營銷部副經(jīng)理張彩霞出庭作證,證實原告主張事實及第三人出具的相應憑證屬實。
根據(jù)以上庭審調(diào)查,當事人舉證及陳述,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確認:
二被告秦國福、王翠平系夫妻關系。2009年5月9日二被告與原告唐山市雙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合同號:11-2-302。合同約定,二被告按照銀行按揭貸款的形式購買原告銷售的御景花園11-2-302商品房一套。同年8月4日二被告作為借款人、原告作為保證人與第三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豐南支行簽訂了《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合同約定二被告向第三人貸款人民幣23萬元,年利率百分之4.158,原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因二被告未按期向第三人履行還款義務,2014年9月22日第三人向原告出具扣款通知書宣布形成不良貸款,依據(jù)合同約定貸款提前到期。因原告屬于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第三人依據(jù)《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約定,于2014年9月25日、26日將第三人在原告的保證金賬戶中的存款扣款合計人民幣145818.29元。另2013年3月3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8000元,用于向第三人支付按揭貸款?;诙桓婀矐蛟鎯斶€人民幣153818.29元,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人民幣153818.29元,訴訟費二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依據(jù)原告提供證據(jù)可以證實原告為被告擔保向第三人借款及原告代被告還款屬實,本院予以確認。二被告未能及時還款,屬于違約行為,依法承擔償還責任。原告代其還款,有權行使追償權。原告所訴,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判決如下:
二被告秦國福、王翠平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償還原告唐山市雙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人民幣153818.29元,并互負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76元,由二被告負擔,并互負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依據(jù)原告提供證據(jù)可以證實原告為被告擔保向第三人借款及原告代被告還款屬實,本院予以確認。二被告未能及時還款,屬于違約行為,依法承擔償還責任。原告代其還款,有權行使追償權。原告所訴,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判決如下:
二被告秦國福、王翠平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償還原告唐山市雙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人民幣153818.29元,并互負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76元,由二被告負擔,并互負連帶責任。
審判長:王寶柱
審判員:郭壯
審判員:王翠麗
書記員:李瑞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