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區(qū)第七農場
劉鳳陽(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
高賀山
孫某某
張玉某
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區(qū)第七農場,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憲忠。
委托代理人劉鳳陽,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高賀山。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工。
被告張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工,唐山市曹妃甸區(qū)。
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區(qū)第七農場與被告孫某某、張玉某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賈春喜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鳳陽、高賀山,被告孫某某、張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唐??h財政局第七農場財政所關于白曉利交納承包費的證明材料證明白曉利僅交納了一年的承包費,故認定白曉利與原唐??h第七農場達成的是一年期的承包合同,白曉利將所承包的養(yǎng)魚池轉包給被告孫某某、張玉某的承包期限亦應為一年(即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承包期限屆滿后,二被告應及時交還所轉包的土地,長期占用不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辯稱農場應對其進行補償及魚苗不能出售,但對其主張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且該主張并不能對抗承包期限已經屆滿的事實,亦不能成為拒不退還原告土地的法定事由,故對被告的答辯主張,本院不予認定,原告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一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某、張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退還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區(qū)第七農場土地1773.6畝。
本案案件受理費4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唐??h財政局第七農場財政所關于白曉利交納承包費的證明材料證明白曉利僅交納了一年的承包費,故認定白曉利與原唐海縣第七農場達成的是一年期的承包合同,白曉利將所承包的養(yǎng)魚池轉包給被告孫某某、張玉某的承包期限亦應為一年(即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承包期限屆滿后,二被告應及時交還所轉包的土地,長期占用不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辯稱農場應對其進行補償及魚苗不能出售,但對其主張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且該主張并不能對抗承包期限已經屆滿的事實,亦不能成為拒不退還原告土地的法定事由,故對被告的答辯主張,本院不予認定,原告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一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某、張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退還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區(qū)第七農場土地1773.6畝。
本案案件受理費4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賈春喜
書記員:郝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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