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第九農場
張永成
劉鳳陽(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原告唐山市曹妃甸第九農場,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區(qū)第九農場場部。
法定代表人馬萬里,行政
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張永成,曹妃甸區(qū)第九農場清欠辦主任。
委托代理人劉鳳陽,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唐山市曹妃甸第九農場與被告張某某供用水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曹妃甸第九農場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唐山市曹妃甸第九農場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5條 ?第1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唐山市曹妃甸第九農場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33元,由原告唐山市曹妃甸第九農場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唐山市曹妃甸第九農場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5條 ?第1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唐山市曹妃甸第九農場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33元,由原告唐山市曹妃甸第九農場負擔。
審判長:陳碩
書記員:張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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