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市林某裝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豐南區(qū)開發(fā)區(qū)迎賓路東,組織機構代碼78703082-7。
法定代表人:柳寶林,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偉,唐某市豐南區(qū)豐南鎮(zhèn)陽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寧,河北頂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唐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區(qū)國防道21號,組織機構代碼10474358-9。
法定代表人:許永泉,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巖,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燦,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唐某市林某裝飾有限公司與被告唐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市林某裝飾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偉、被告唐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巖、張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某市林某裝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幣106868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請求依法判決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4月17日,原告與被告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唐海紅赫世家門窗工程制作、安裝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承建的唐海紅赫世家20#、21#、22#、23#、24#、25#住宅樓及B、C、D、J、K、L商業(yè)門窗、地彈門工程進行施工建設,該工程為被告公司工程張子君項目名下,現(xiàn)該工程已驗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張子君項目部工程價款為人民幣2871869.63元,截至目前,被告已支付人民幣2062905.96元,尚欠人民幣808963.67元。2014年4月18日,原告與被告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唐海紅赫世家門窗工程制作、安裝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承建的唐海紅赫世家19#住宅樓、配電室、物業(yè)樓及A商業(yè)門窗、地彈門工程進行施工建設,該工程為被告公司工程王建明項目名下,現(xiàn)該工程已驗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王建明項目部工程價款為人民幣651646.19元,截至目前,被告已支付人民幣391923.66元,尚欠人民幣259722.53元。以上被告工程價款共計人民幣3523515.82元,共支付人民幣2454829.62元,共欠人民幣1068686.2元。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1)2014年4月17日,原告唐某市林某裝飾有限公司與被告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唐海紅赫世家門窗工程制作、安裝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該工程被告認可已支付款項2062905.96元,原告依據(jù)工程量結算單主張該工程結算金額為2871869.63元,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款808963.67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唐海紅赫世家門窗工程制作安裝合同》第八條付款方式的約定,合同簽訂生效后10日內付合同價款的30%,門窗框安裝完成后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門窗玻璃安裝完成后付合同價款的25%,竣工驗收合格后據(jù)實結算,一個月內甲方給乙方支付到結算價款的95%,予留5%的質保金,兩個雨季后如沒有質量問題,30日內一次付清,該工程于2015年7月9日結算完畢。故2015年8月10已經具備了支付到結算價款的95%(即2728276.15
元)的條件,但被告僅支付了工程款2062905.96元,尚有665370.19元工程款未按時支付,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8月10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665370.19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的部分,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海紅赫世家門窗工程制作安裝合同》第八條和第9.1條的約定,工程結算款的5%為質保金,兩個雨季后如沒有質量問題,30日內一次性付清,工程保修期為2個雨季,自業(yè)主入住之日起計算,因原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業(yè)主入住日期,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質保金金額143593.48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的部分,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該工程于2014年8月31日完工并達到驗收條件,截至2016年7月6日原告提起訴訟時已經過兩個雨季,具備了返還質保金的條件,故原告主張的質保金逾期返還利息應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質保金金額143593.48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2014年4月18日,原告唐某市林某裝飾有限公司與被告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唐海紅赫世家門窗工程制作、安裝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該工程被告認可已支付款項391923.66元,原告依據(jù)施工結算單主張該工程結算金額為651646.19元,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款259722.53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唐海紅赫世家門窗工程制作安裝合同》第八條付款方式的約定,合同簽訂生效后10日內付合同價款的30%,門窗框安裝完成后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門窗玻璃安裝完成后付合同價款的25%,竣工驗收合格后據(jù)實結算,一個月內甲方給乙方支付到結算價款的95%,予留5%的質保金,兩個雨季后如沒有質量問題,30日內一次付清,該工程于2015年7月9日結算完畢。故2015年8月10已經具備了支付到結算價款的95%(即619063.88
元)的條件,但被告僅支付了391923.66元,尚有227140.22元未按時支付,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8月10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227140.22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的部分,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保驹河枰灾С?。根據(jù)《海紅赫世家門窗工程制作安裝合同》第八條和第9.1條的約定,工程結算款的5%為質保金,兩個雨季后如沒有質量問題,30日內一次性付清,工程保修期為2個雨季,自業(yè)主入住之日起計算,因原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業(yè)主入住日期,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質保金金額32582.31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的部分,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該工程于2014年8月20日完工并達到驗收條件,截至2016年7月6日原告提起訴訟時已經過兩個雨季,具備了返還質保金的條件,故原告主張的質保金逾期返還利息應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質保金金額32582.31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3)本案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引發(fā)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被告提出本案系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對逾期付款利息的規(guī)定的抗辯理由,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唐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應向原告唐某市林某裝飾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4月17日簽訂的《唐海紅赫世家門窗工程制作安裝合同》項下工程款808963.67元,支付2014年4月18日簽訂的《唐海紅赫世家門窗工程制作安裝合同》項下工程款259722.53元,合計1068686.2元。并以2014年4月17日簽訂的《唐海紅赫世家門窗工程制作安裝合同》項下欠付工程款665370.19元及2014年4月18日簽訂的《唐海紅赫世家門窗工程制作安裝合同》項下欠付工程款227140.22元,合計892510.41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原告唐某市林某裝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內實際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和以2014年4月17日簽訂的《唐海紅赫世家門窗工程制作安裝合同》項下欠付工程款143593.48元及2014年4月18日簽訂的《唐海紅赫世家門窗工程制作安裝合同》項下欠付工程款32582.31元,合計176175.79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原告唐某市林某裝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7月6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內實際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唐某市林某裝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計1068686.2元,并以應支付款項892510.41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原告唐某市林某裝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內實際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76175.79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原告唐某市林某裝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7月6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內實際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駁回原告唐某市林某裝飾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209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唐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海明
書記員:鄭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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