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路南惠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qū)稻地鎮(zhèn)龍鳳莊村。組織機構代碼:34764527-0。
法定代表人劉素鳳,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林喜,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60號。組織機構代碼:75403685-1。
負責人劉洪波,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偉靜,該公司員工。
原告唐山市路南惠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山市路南惠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林喜,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偉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14時許,韓志強由南向北駕駛冀B×××××/冀B1L17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遷曹線沿海高速口北500米處,因躲避車輛,操作不當,車輛駛入公路東側的無水溝中,造成本車受損及路樹受損的交通事故(無人傷)。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韓志強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承擔路樹賠償、自身車損修復及施救費(憑票)。事故發(fā)生后,駕駛人韓志強委托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冀B×××××重型半掛牽引車進行車損鑒定,鑒定冀B×××××號車輛損失為46801元。原告支付公估費1404元,施救費3400元,賠付損壞路樹損失800元,以上共計52405元。
另查明,原告唐山市路南惠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B7800B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交強險賠償限額為122000元,其中醫(yī)療費用限額1萬元,死亡傷殘限額11萬元,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221600元且不計免賠。被保險人為原告唐山市路南惠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唐曹公交證字(2016)第031601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2、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單復印件。
3、冀B×××××-冀B1L17掛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韓志強駕駛證及從業(yè)資格證復印件。
4、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公估費及施救費發(fā)票,公路路產(chǎn)賠償收據(jù)。
5、龐大樂業(yè)租賃有限公司證明一份。
6、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保險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賠償。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次交通事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事實清楚,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系經(jīng)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的全國性、綜合性保險公估機構,其出具的公估報告書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公估費、施救費系為查明案件事實,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防止、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票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相關答辯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庭審中申請對車輛損失重新鑒定,但未提出足以反駁公估結論的證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的合理損失以本院核定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唐山市路南惠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52405元(車輛損失46801元+公估費1404元+施救費3400元+路樹損失8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5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在7日內交納上訴費,逾期交納視為放棄上訴。
代理審判員 陳 偉
書記員:郝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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