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曹妃甸文豐碼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曹妃甸工業(yè)區(qū)裝備制造園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劉少建,男,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昌青,男,該公司法律顧問,委托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遵化市鎮(zhèn)海東街11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負責人:張春生,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穎,河北張宇聲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唐某曹妃甸文豐碼頭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張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曹妃甸文豐碼頭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昌青,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被告張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某曹妃甸文豐碼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三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4182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號小型轎車為原告唐某曹妃甸文豐碼頭有限公司所有,楊斌是原告公司員工。2018年2月12日20時40分,王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曹妃甸工業(yè)區(qū)通島路與濱海道交叉口南300米處時,與對向行駛的張文崗駕駛的×××-×××號車、賀寶慶駕駛的×××-×××號車相撞,車上貨物甩出,砸壞由北向南楊彬駕駛的×××號車,致四車受損,×××-×××號車備胎撞飛丟失,×××-×××號車貨物受損,×××號車后備箱貨物受損,路面及綠化帶受損的交通事故。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文崗、賀寶慶、楊彬無責任。被告張某某系×××-×××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所有人。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224524元,物品損失8730元,拖車費1400元,公估費7172元,合計241826元。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王某某在法定期間內(nèi)未作答辯。
被告張某某在法定期間內(nèi)未作答辯。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辯稱,肇事車輛×××號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10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在核實肇事司機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和車輛的行駛證及道路運輸許可證,四證齊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同意賠償。本次事故為多車相撞,應當扣除無責車交強險限額賠償后,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先行賠償,還應為其他三者車輛預留份額。交強險我司已賠付給被保險人張某某,超出部分,在承保的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我公司承保車輛存在超載現(xiàn)象,按照合同約定,我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金額內(nèi)免賠10%。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當事人圍繞其主張依法提交了相關證據(jù),本院組織了雙方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雙方所提無爭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結合雙方所提無爭議的證據(jù)及當庭陳述,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18年2月12日20時40分,王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曹妃甸工業(yè)區(qū)通島路與濱海道交叉口南300米處時,與對向行駛的張文崗駕駛的×××-×××號車、賀寶慶駕駛的×××-×××號車相撞,車上貨物甩出,砸壞由北向南楊彬駕駛的×××號車,致四車受損,×××-×××號車備胎撞飛丟失,×××-×××號車貨物受損,×××號車后備箱貨物受損,路面及綠化帶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jīng)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認定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文崗、賀寶慶、楊彬無責任。
原告唐某曹妃甸文豐碼頭有限公司為×××號小型轎車的實際所有人。肇事車輛×××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交強險賠償限額為122000元,其中醫(yī)療費用限額1萬元,死亡傷殘限額為11萬元,財產(chǎn)損失限額為2000元。該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且不計免賠率。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2018年4月19日,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對×××號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及車上貨物申請重新鑒定,我院經(jīng)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室委托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2018年7月9日,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提交書面撤回重新鑒定申請,之后,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將重新鑒定材料退回我院。
對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提交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的兩份公估鑒定意見,兩張公估費票據(jù),證明原告的車輛損失及物品損失,原告支出公估費的金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認為公估鑒定意見系原告單方委托,未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定損,對公估鑒定意見不予認可,認為車輛損失公估鑒定意見中殘值認定過低,認定為全損,應當提供報廢證明。針對上述公估鑒定意見,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提出重新鑒定后又撤回重新鑒定申請,應承擔撤回重新鑒定的不利后果。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認定。
2、原告提交兩張曹妃甸區(qū)老馬洗車店的施救費發(fā)票,證明因此次交通事故支出施救費金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對施救費發(fā)票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經(jīng)查,施救費開票單位為曹妃甸區(qū)老馬洗車店,原告未提交該洗車店有施救資質(zhì),且施救費發(fā)票于2018年2月24日同日開具兩張,故本院對施救費發(fā)票不予認定。
3、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提交收款人為張某某,金額為2000元的打款憑證,證明我公司已經(jīng)將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2000元打給被保險人。原告認為該賠償款應支付給其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先行支付給被保險人不符合理賠程序,應由被告先行支付我公司再向被保險人追償。經(jīng)查,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的賠償相對人為除承保車輛外的各受損方,并非被保險人張某某,本院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本院核定原告唐某曹妃甸文豐碼頭有限公司的合理損失為:車輛損失費224524元,物品損失8730元,公估費7172元,施救費酌定620元,合計241046元。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被告王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主張承保車輛×××號車事故發(fā)生時超載,未提交相應證據(jù),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納。
針對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費及車載貨物損失,原告在訴訟庭審中,主張殘值車輛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該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殘值費用,后原告又主張殘值車輛歸原告所有,不再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支付殘值費用,該主張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2018年4月19日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我院經(jīng)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室委托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2018年7月9日,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提交書面撤回重新鑒定申請,之后,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將重新鑒定材料退回我院。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后又撤回重新鑒定,應承擔撤回重新鑒定的不利后果,本院采納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的兩份公估鑒定意見。車輛損失的公估費屬于原告為確定損失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損失,本院對該公估費發(fā)票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施救費,考慮屬實際支出的費用,參照河北省道路救援服務標準,本院酌定給付原告施救費620元。
原告唐某曹妃甸文豐碼頭有限公司主張其放棄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2000元的賠償限額,因原告未起訴兩個無責車輛的保險公司,故原告的合理損失先扣除兩個交強險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元后,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金額內(nèi)賠償240846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賠償原告唐某曹妃甸文豐碼頭有限公司損失24084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唐某曹妃甸文豐碼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928元,減半收取計2464元,原告唐某曹妃甸文豐碼頭有限公司負擔6元,被告王某某負擔245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海明
書記員: 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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