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濱海公路(東段)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光明路與長寧道交叉口交通服務中心1409號。法定代表人:陳XX,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許秀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員工,現(xiàn)住唐某市路北區(qū)。委托代理人:史立忠,河北春潮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現(xiàn)住秦皇島市盧龍縣。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秦皇島市昌黎縣。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海港區(qū)八一街60號。代表人:張友林,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邰向娟,河北樂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某濱海公路(東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shù)揽陂T修復費用49870元,并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2月17日凌晨5時左右,被告彭某某駕駛被告胡某某的冀C×××××號重型貨車將濱海公路唐莊子鐵路平交道口欄門撞損,為不影響鐵路列車通行,我公司及時對欄門進行了修復,費用為:49870元。此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在未通知我公司的情況下,自行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評估后給出的賠付費用為16700元,與我公司修復費用相差較多。現(xiàn)原告起訴,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彭某某未作答辯。被告胡某某未作答辯。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辯稱:原告財產(chǎn)損失公估數(shù)額過高。經(jīng)審理查明:唐某濱海公路東段改建工程唐莊子鐵路平交道口尚未開通,處于封閉狀態(tài)。2016年2月17日5時許,被告彭某某駕駛冀C×××××號重型自卸貨車闖入封閉的唐莊子鐵路平交道口撞毀欄桿等安全防護設備。當日7時唐某海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交通運輸局路政大隊對現(xiàn)場進行了勘察。受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唐某濱海公路(東段)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失人民幣37777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為:財產(chǎn)損失37777元、公估費4022元,以上合計人民幣41799元。冀C×××××號車輛所有人為被告胡某某,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唐某海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交通運輸局路政大隊證明、公估報告、公估費票據(jù)、保險單復印件等證據(jù)證明。
原告唐某濱海公路(東段)有限公司與被告彭某某、胡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濱海公路(東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許秀東、史立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邰向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彭某某、胡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唐某濱海公路(東段)有限公司申請鑒定,本案依法扣除審限86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彭某某駕駛冀C×××××號車輛將唐莊子鐵路平交道口欄桿等安全防護設備撞毀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唐某濱海公路(東段)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理應承擔侵權責任。冀C×××××號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且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對原告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被告彭某某、胡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一種無視法律的錯誤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唐某濱海公路(東段)有限公司合理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1799元;二、駁回原告唐某濱海公路(東段)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2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承擔436元,由原告唐某濱海公路(東段)有限公司承擔84元。被告應承擔部分原告已墊付,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 倩
書記員:石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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