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某泰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許國強(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
李海艷(河北豐華律師事務所)
原告唐山某泰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岳嘉森,該公司董事長。
組織機構代碼:56488881-8。
委托代理人:許國強,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負責人:董懷瑞,該公司經理。
組織機構代碼:75402424-4。
委托代理人李海艷,河北豐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山某泰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晶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許國強、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唐山某泰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作為冀BS0317/冀BZD27掛號半掛車的被保險人,為主車和掛車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保險期間內投保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死亡,原告唐山某泰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已經給付第三者賠償金后,保險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機動車輛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經公安機關調解原告已經賠付第三者的164000元賠償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及河北省公安廳發(fā)布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本院予以核準。原告主張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164000元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賠付原告唐山某泰貨物運輸有限公司164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9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在七日內交納上訴費3580元,逾期交納視為放棄上訴。
本院認為,原告唐山某泰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作為冀BS0317/冀BZD27掛號半掛車的被保險人,為主車和掛車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保險期間內投保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死亡,原告唐山某泰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已經給付第三者賠償金后,保險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機動車輛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經公安機關調解原告已經賠付第三者的164000元賠償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及河北省公安廳發(fā)布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本院予以核準。原告主張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164000元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賠付原告唐山某泰貨物運輸有限公司164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9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晶
書記員:郝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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