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金智科技有限公司豐某某分公司
孟凡喜(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周國芝
馬潔(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
原告唐山金智科技有限公司豐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某某崔馬莊三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張玉珠,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孟凡喜,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農民。
被告周國芝,農民。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馬潔,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山金智科技有限公司豐某某分公司與被告張某某、周國芝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煥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山金智科技有限公司豐某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凡喜、被告張某某、周國芝的委托代理人馬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證明法律關系有異議。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2有異議,認為應當由民政部門出具周國芝與張秀峰的夫妻關系證明,關于周國芝未再婚、有無勞動能力等情況也應由相關部門出具。
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原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對被告提供的證據2,原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反駁,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依職權調取了唐山市豐某某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2012)121號仲裁卷宗,其中有仲裁庭審筆錄、仲裁裁決書,原被告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認定下列事實:
被告張某某之父、周國芝之夫張秀峰于2008年3月經人介紹到原告唐山金智科技有限公司豐某某分公司從事夜班打更工作,雙方約定月工資500元,未簽訂勞動合同。2009年6月6日凌晨,張秀峰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將其送至唐山市豐某某人民醫(yī)院,經搶救無效當天死亡。2011年7月6日唐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唐勞社傷險認決字(2010)A986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張秀峰的死亡屬于工傷(亡)。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12年2月6日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2)北行初字第5號行政判決書,維持了該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告不服上訴至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唐行終字第60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3年8月21日唐山市豐某某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豐勞人仲案(2012)12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唐山市金智科技有限公司豐某某分公司向張某某、周國芝支付張秀峰的工亡補助金315620元;二、唐山市金智科技有限公司豐某某分公司向張某某、周國芝支付張秀峰的喪葬費14586元;三、從2009年7月份開始,唐山市金智科技有限公司豐某某分公司按月給付周國芝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495.12元,至失去供養(yǎng)條件止,同時,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由統(tǒng)籌地區(qū)(河北省)社會保險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二被告對仲裁數額無異議。
本院認為,張秀峰系原告唐山金智科技有限公司豐某某分公司員工,系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且張秀峰的傷亡經唐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亡),原告應當按照張秀峰的工亡認定結論,給付被告各項工亡賠償待遇。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08年度河北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063元,即2063元/月x6個月=12378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15781元/年x20年=315620元。被告周國芝作為張秀峰之妻,具有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領取撫恤金資格,原告應當按月支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二被告對仲裁裁決書關于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數額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張秀峰生前工資為每月500元,低于2008年度河北省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2063元)的60%,應當按照2008年度河北省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1237.8元計算。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四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8號令《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范圍規(guī)定》第二條 ?、第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唐山金智科技有限公司豐某某分公司給付被告張某某、周國芝因張秀峰工亡的喪葬補助金12378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15620元,合計327998元;
二、原告唐山金智科技有限公司豐某某分公司自2009年7月份起支付被告周國芝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每月495.12元,至失去供養(yǎng)條件止,同時,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由統(tǒng)籌地區(qū)(河北?。┥鐣kU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上述內容,限原告唐山金智科技有限公司豐某某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山金智科技有限公司豐某某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張秀峰系原告唐山金智科技有限公司豐某某分公司員工,系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且張秀峰的傷亡經唐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亡),原告應當按照張秀峰的工亡認定結論,給付被告各項工亡賠償待遇。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08年度河北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063元,即2063元/月x6個月=12378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15781元/年x20年=315620元。被告周國芝作為張秀峰之妻,具有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領取撫恤金資格,原告應當按月支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二被告對仲裁裁決書關于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數額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張秀峰生前工資為每月500元,低于2008年度河北省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2063元)的60%,應當按照2008年度河北省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1237.8元計算。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四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8號令《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范圍規(guī)定》第二條 ?、第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唐山金智科技有限公司豐某某分公司給付被告張某某、周國芝因張秀峰工亡的喪葬補助金12378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15620元,合計327998元;
二、原告唐山金智科技有限公司豐某某分公司自2009年7月份起支付被告周國芝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每月495.12元,至失去供養(yǎng)條件止,同時,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由統(tǒng)籌地區(qū)(河北?。┥鐣kU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上述內容,限原告唐山金智科技有限公司豐某某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山金智科技有限公司豐某某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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