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馬同會,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
被告:朱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望教縣。
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陽光大街道與東風路交叉口仁和公寓底商第1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賈洪杰,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唐某某訴被告馬同會、朱某某、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呂占山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唐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計525元,由原告唐某某負擔。
審判員 劉建美
書記員:李珅環(h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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