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1993年5月5日,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海林市。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志巖,海林市海林鎮(zhèn)法律服務所律師。被告:萬某某,男,1991年9月29日,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海林市。
原告唐某某與被告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志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萬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4199元、利息1451.94元,合計25650.94元;2、自2018年6月7日起至本金還清為止,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在海林市金恒小區(qū)西門開設“XXX水族旗艦店”。被告是養(yǎng)魚愛好者,經常到原告處買魚等,慢慢雙方成為朋友。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被告陸續(xù)向原告借款及拿原告的魚等合計24199元,被告于2018年3月7日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約定月利率12.692%,還款期定于2018年4月29日,但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約定還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萬某某未到庭、未答辯。審理中,唐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舉證如下:證據一、欠條一份。證明:2018年3月7日萬某某欠唐某某買魚、設備款8750元,借款15449元,合計24199元。萬某某未質證。對唐某某提供的證據,本院認為,該證據能夠證明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和民間借貸關系的事實,對該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萬某某未到庭應視為其放棄質證權。萬某某未提供證據。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和庭審調查,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唐某某在海林市金恒小區(qū)西門開設“XXX水族旗艦店”。萬某某于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期間,在唐某某處購買觀賞魚、養(yǎng)魚設備款8750元(其中:金龍魚三條和四紋虎魚一條,合計7900元;380水族箱4個544元;魚缸1個240元;全鋼加熱棒兩根66元);借款15449元,合計24199元。萬某某于2018年3月7日給唐某某出具欠條一張,欠條內容為“欠條,今欠唐某某24199元,今日起按整月利息12.692算,欠款金額于2018年4月29日還清。欠款人萬某某,借款人唐某某,2018年3月7日。證明人:安鵬、楊海山”。欠款到期后,經唐某某多次催要,萬某某至今未給付。
本院認為,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庭審中,根據唐某某的陳述,欠條總額中有15449元系萬某某向唐某某的借款,雙方形成的是民間借貸關系;欠條中8750元系萬某某在唐某某處購買觀賞魚、養(yǎng)魚設備所產生的貨款,雙方之間形成的是買賣合同關系。本案以民間借貸作為本案案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案案由應為民間借貸、買賣合同糾紛。債務應當清償。萬某某所欠唐某某貨款及借款有萬某某為唐某某出具欠條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萬某某未按約定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構成違約。唐某某要求萬某某給付欠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唐某某要求萬某某給付欠款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雙方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萬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其為放棄抗辯權。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萬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唐某某欠款24199元、利息1451.94元(按月息2%標準,自2018年3月7日起計算至2018年6月7日),合計2565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41.25元,減半收取220.62元,由萬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蔡密成
書記員:宋曉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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