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星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居民身份證住址:武漢市武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靜、劉強,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武漢市人,居民身份證住址:武漢市硚口區(qū)。
原告唐星星與被告張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黃烈平獨任審判,于2018年5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星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盧靜、劉強,被告張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唐星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其墊付的交通事故賠償款25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4.7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現(xiàn)暫計算至2018年4月16日,利息暫計14751.78元;2、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張某某系原告雇請的司機。2014年6月20日12時左右,被告駕駛鄂AM269學號車輛與案外人文強駕駛的鄂A×××××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鄂A×××××號車輛上乘坐的朱利娟受傷,構(gòu)成二級傷殘。江夏區(qū)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文強、朱利娟在此事故中無責任。2014年9月22日,朱利娟向武漢市江夏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唐星星、被告張某某等,要求賠償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796608.67元。經(jīng)武漢市江夏區(qū)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原告唐星星賠償朱利娟1007117.38元,武漢騰耀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啟航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和湖北紳寶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原告已向朱利娟墊付醫(yī)療費11000元、支付交通事故賠償款240000元。原告認為,被告張某某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造成事故發(fā)生,原告唐星星墊付賠償費用后,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墊付的賠償費用。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被告訴至法院。
被告張某某辯稱:不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屬于交通事故,自己只是打工的,應該由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請法庭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原、被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經(jīng)過雙方庭審質(zhì)證。對于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武漢市江夏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922號民事判決書、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武漢中民二終字第00808號民事判決書、收條、湖北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jié)算票據(jù)、中國工商銀行轉(zhuǎn)賬憑證、武漢天馬駕校2014年作息時間表等證據(j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本案事實如下:被告張某某系原告唐星星雇請的司機。2014年6月20日12時許,被告駕駛鄂AM269學號車輛與案外人文強駕駛的鄂A×××××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鄂A×××××號車輛上乘坐的朱利娟受傷,構(gòu)成二級傷殘。2014年7月10日,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隊作出夏公交認字[2014]第C14062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文強、朱利娟在此事故中無責任。2014年9月22日,朱利娟向武漢市江夏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唐星星、被告張某某等,要求賠償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796608.67元。此案經(jīng)武漢市江夏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并作出(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922號民事判決書及(2015)鄂武漢中民二終字第0080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被告唐星星賠償朱利娟交通事故賠償款996117.38元。武漢騰耀商貿(mào)有限公司啟航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和湖北紳寶汽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對上述賠償款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唐星星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向朱利娟墊付醫(yī)療費11000元、在終審判決后又向被告支付交通事故賠償款240000元,共計向被告賠償251000元。原告支付以上賠償款后,認為被告張某某系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即直接侵權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所產(chǎn)生的費用應當由被告張某某承擔,但被告卻以其是雇工和無過錯為由拒不支付賠償款,故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唐星星雇請被告張某某駕駛車輛,被告張某某在駕駛過程中因其不慎出現(xiàn)重大過失,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害者朱利娟構(gòu)成二級傷殘,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被告張某某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該事實在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中的生效判決書中已認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被告張某某為直接侵權人,在駕駛過程中出現(xiàn)重大過失導致的事故并造成經(jīng)濟損失,依照法律規(guī)定,原告唐星星作為雇主賠償后有權向其追償,對于被告提出的交通事故案件的判決中已明確自己為雇員并沒有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故在本案中亦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交通事故案件判決處理的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關系,因被告系雇員,故該判決未認定被告為賠償責任主體,這體現(xiàn)的是為了及時有效和最大限度地使受害者獲得救治,先由雇主對其承擔賠償責任的立法精神,是雇主對外承擔的法律責任。而本案審理的是雇主與雇員之間即內(nèi)部的權利義務關系,雇主對于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有追償?shù)臋嗬?。交通事故系被告駕駛不慎所致,現(xiàn)原告在履行賠償義務后,依法向被告行使追償權于法有據(jù),亦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拒不承擔責任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jù),對此本院不予采信,亦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唐星星人民幣251000元。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14元,由被告張某某承擔(該款原告已墊付,被告隨同上述償還款項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黃烈平
書記員: 喬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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