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告:鄧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正清,湖北從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唐某某與被告鄧某某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某與被告鄧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正清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4374.7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12月17日,原告唐某某因摩托車停放與被告鄧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鄧某某將原告唐某某手指打傷。原告唐某某現(xiàn)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quán),原告唐某某與被告鄧某某相鄰從事餐飲業(yè),本應(yīng)當和睦相處,雙方因瑣事發(fā)生吵打致原告唐某某受傷。被告鄧某某的扭打行為是致原告唐某某受傷的直接原因,構(gòu)成侵權(quán),被告鄧某某應(yīng)當賠償原告唐某某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產(chǎn)生的損失,故原告唐某某要求被告鄧某某賠償損失的訴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唐某某對事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應(yīng)當減輕被告鄧某某的賠償責任,故被告鄧某某關(guān)于原告唐某某對發(fā)生糾紛存在過錯,應(yīng)減輕被告鄧某某賠償責任的辯解,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被告鄧某某沒有提交充分證據(jù)證實其在本次糾紛中身體受到傷害接受治療,故被告鄧某某要求原告唐某某賠償損失的辯解,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就原告唐某某主張的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1854元;
2.誤工費按從事餐飲業(yè)標準計算90天為8120.96元﹙32935元/年÷365天×90天﹚;
3、因原告唐某某出院診斷沒有加強營養(yǎng),故營養(yǎng)費不予計算;
4.交通費200元;
5、鑒定費300元。
綜上所述,原告唐某某因本次事故身體受到傷害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0474.96元,由被告鄧某某承擔90%為9427.46元,原告唐某某自行承擔10%為1047.5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鄧某某賠償原告唐某某因本次事故身體受到傷害造成損失9427.46元;
二、駁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yīng)付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后15日內(nèi)給付,逾期未給付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鄧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姜 輝 審判員 梁勝陽 審判員 張 濤
書記員:熊承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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