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理人:唐某2(系原告父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寶通路XXX弄XXX號XXX室。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昌偉,上海市現(xiàn)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嘉定區(qū)。
被告: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嘉定區(qū)。
原告唐1與被告阮某某、王某2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1及其法定代理人唐某2、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昌偉,被告阮某某、王某2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分割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區(qū)豐莊一村XXX號XXX室(以下簡稱301室)房屋,原告在房屋中的1/4的產(chǎn)權份額由兩被告各取得一半,兩被告給付原告折價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同)712,5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王某2原系夫妻關系,兩被告系母子關系。原告與兩被告按份共有301室房屋,其中被告阮某某占50%、原告與被告王某2各占25%。鑒于原告已經(jīng)與被告王某2離婚,301室房屋應該進行分割。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向法院起訴。
阮某某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請。301室房屋系動遷取得,原告與被告王某2結(jié)婚后,原告的名字就上了產(chǎn)證。因原告房屋要動遷,雙方將被告王某2的戶口遷到原告處。婚后不久,雙方吵架,被告王某2將戶口遷回,原告父親承諾將原告名字從301室房屋中去掉,但原告至今未履行。孩子王某1出生6個月后,原告就回到娘家,孩子一直由被告照顧。對于301室房屋的處理,被告應占50%,因被告王某2及原告承諾將份額給孩子,故王某1占50%。
王某2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請。經(jīng)過協(xié)商,被告提出原告與被告各占四分之一,將來份額都給孩子,原告也是同意的。對于301室房屋的處理結(jié)果,被告阮某某占50%,王某1占50%。
對于兩被告辯稱,原告補充陳述,原告與被告王某2結(jié)婚后,被告王某2為了給原告保障將原告的名字上了產(chǎn)證。結(jié)婚后,原告處要動遷,原告讓被告王某2的戶口遷到原告處,但因兩人吵架,被告王某2將原告趕回家,被告王某2將其戶口遷走了。被告阮某某陳述原告同意去掉名字不是事實,被告王某2陳述房屋份額給小孩也不是事實。
本案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民事調(diào)解1份、房地產(chǎn)權證復印件1份、上海市不動產(chǎn)登記簿1份,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與被告王某2于2009年8月18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某1。兩被告系母子關系。2010年1月29日,301室房屋進行物權登記,權利人為阮某某、王某2、唐1,其中阮某某享有1/2產(chǎn)權份額、王某2享有1/4產(chǎn)權份額、唐1享有1/4產(chǎn)權份額。2019年3月19日,原告唐1與被告王某2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離婚。原告認為因雙方已經(jīng)離婚喪失共有基礎,故向法院起訴。
審理中,原、被告一致確認301房屋價值2,850,000元。
本院認為,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301房屋產(chǎn)權共有形式為按份共有且原告唐1與被告王某2已經(jīng)離婚,共有的基礎喪失,現(xiàn)原告要求分割系爭房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原、被告約定301房屋為按份共有,并明確了各自所占的份額,考慮到原告是基于婚姻取得301室房屋的產(chǎn)權份額,本院酌情確定原告的產(chǎn)權份額歸被告王某2所有,被告王某2應給付原告相應份額的房屋折價款即712,500元。被告阮某某主張原告自愿放棄在301室房屋中的產(chǎn)權份額,因原告否認,且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對此本院難以采信。被告王某2主張原告自愿將其產(chǎn)權份額贈與女兒,因原告否認,且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對此本院難以采信。被告阮某某、被告王某2主張將301房屋中1/2的產(chǎn)權份額給王某1,被告可在房屋分割之后自行處理,因涉及案外人,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處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區(qū)豐莊一村XXX號XXX室房屋由被告阮某某、被告王某2按份共有,被告阮某某、被告王某2各享有1/2的產(chǎn)權份額;
二、被告王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唐1房屋折價款人民幣712,500元;
原告唐1應于收到上述款項之日起十日內(nèi)協(xié)助被告阮某某、被告王某2辦理上述房屋的產(chǎn)權變更登記手續(xù),辦理產(chǎn)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的費用按規(guī)定負擔;
三、駁回原告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延遲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600元,減半收取計14,800元,由原告唐1負擔3,700元,由被告阮某某負擔7,400元,由被告王某2負擔3,700元。被告阮某某、王某2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宋??健
書記員:陳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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