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喀什藍色火焰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法定代表人:胡剛,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曉宇,北京嘉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震,北京嘉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西藏嘉華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區(qū)拉薩市。
  法定代表人:田志娟。
  被告:上海千足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區(qū)。
  法定代表人:倪金馬。
  原告喀什藍色火焰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被告西藏嘉華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千足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審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申請撤訴,并無不妥,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喀什藍色火焰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5元(原告喀什藍色火焰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已預繳),由原告喀什藍色火焰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童??磊
書記員:宋高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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