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馬佰剛(北京安峰律師事務所)
郭松鑫
宜昌銘星酒店有限公司
李海安(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
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利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馬佰剛,北京安峰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郭松鑫,系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宜昌銘星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其宗,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海安,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宜昌銘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劉乾華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黃孝平、代理審判員羅娟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以與被告達成和解協(xié)議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書面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則,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則,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劉乾華
審判員:黃孝平
審判員:羅娟
書記員:周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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