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華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圍場鎮(zhèn)鳳凰北路木蘭家園底商。法定代表人:薛升華,職務(wù)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濤,河北泓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市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原審被告:承德碩坤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圍場鎮(zhèn)鳳凰南路伊遜小區(qū)1號樓一層西室。法定代表人:于翠蓮,職務(wù)董事長。原審被告:王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原審被告:王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市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原審被告:王書學(xu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原審被告:于翠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市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上訴人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華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及原審被告承德碩坤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王晶、王灝、王書學(xué)、于翠蓮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7)冀0828民初47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7)冀0828民初4731號民事判決;二、本案件發(fā)回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重審。二審預(yù)交案件受理費100.00元,退回上訴人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華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審判長 崔向京
審判員 吳國慶
審判員 白 云
書記員:張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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