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固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法定代表人:張增華,該社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于紅影,該社信貸員。
被告:董建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固安縣東灣鄉(xiāng)五義橋村人。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固安縣固安鎮(zhèn)大龍?zhí)么迦恕?/p>
原告固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被告董建國、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紅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董建國、唐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董建國于2014年3月31日向原告下屬的柳泉信用社借款900000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即截止到2015年3月30日止,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被告唐某某為該筆借款的保證人。該筆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償還借款本息。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董建國償還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被告唐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事實有:借款借據一份、短期借款申請書一份、個人借款合同一份、保證擔保合同一份、借款申請書一份、二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及原告陳述在案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借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交付借款的義務,被告董建國亦應按照約定及時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董建國償還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而作為擔保人的被告唐某某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董建國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固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31日開始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到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唐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800元,由被告董建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執(zhí)行期限為兩年。
審 判 長 張建波 人民陪審員 梁衛(wèi)兵 人民陪審員 秦 浩
書記員:劉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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