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元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李建春(安徽董志軍律師事務所)
蔣金素
張洪光(威縣法律援助中心)
蔣某某
蔣金某
蔣某某
蔣金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元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
負責人李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春,安徽董志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蔣金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威縣。
委托代理人張洪光,威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邯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洪光,威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蔣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威縣。
委托代理人張洪光,威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威縣。
委托代理人張洪光,威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蔣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威縣。
委托代理人張洪光,威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張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渦陽縣。
原審被告亳州市長運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黃磊,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國元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為國元保險亳州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威縣人民法院(2014)威民一初字第4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國元保險亳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春,被上訴人蔣金素、蔣某某、蔣某某及其與被上訴人蔣金某、蔣金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洪光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被告張偉及原審被告亳州市長運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為長運汽車運輸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皖S91115號貨車實際車主為張偉,其與長運汽車運輸公司系掛靠關系。該車在國元保險亳州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0000元,投不計免賠特約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fā)生后,張偉墊付了19000元喪葬費。
上述事實,有威縣公安交警大隊出具威公交認字(2014)第007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死亡證明、家庭關系證明、法醫(yī)損傷檢驗意見書、尸檢票據、醫(yī)療費票據、蔣印莊居住證、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車損鑒證意見書、評估費發(fā)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有事故認定書為證,且各方對事故認定無異議,事故事實、原因及各方在事故中的責任明確。肇事的皖S91115號車在國元保險亳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則國元保險毫州中心支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對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的損失,國元保險亳州中心支公司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相關法規(guī)之規(guī)定及肇事的皖S91115號車在事故中的責任,承擔責任。張偉駕駛機動車與駕駛非機動車的蔣印莊發(fā)生交通事故,張偉與蔣印莊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一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項 ?,參照《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判決國元保險亳州中心支公司對交強險之外的損失,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百分之七十五的損失,是正確的。一審中蔣金素、蔣某某、蔣金某、蔣某某、蔣金某提供了蔣印莊生前的營業(yè)證、租賃證、房屋租賃合同以及相關的水電費單據。上述證據能夠證實蔣印莊生前在邯鄲市邯山區(qū)居住并從事相關業(yè)務,能夠證實蔣印莊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zhèn),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精神,以城鎮(zhèn)居民標準支持死亡賠償金正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蔣印莊死亡,作為其子女的蔣金素、蔣某某、蔣金某、蔣某某、蔣金某要求責任方賠償其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三款 ?的規(guī)定,應予支持。一審時,蔣金素、蔣某某、蔣金某、蔣某某、蔣金某要求賠償處理喪葬事宜的三人誤工費1500元,一審按照三人七天,標準為每人每天37.16元,予以支持。這樣處理并無不當。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蔣印莊死亡,作為其子女的蔣金素、蔣某某、蔣金某、蔣某某、蔣金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的規(guī)定,應予支持。根據肇事司機張偉對事故發(fā)生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一審判令賠償2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是適宜的。綜上,國元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上訴理據不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6550元,由
上訴人國元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有事故認定書為證,且各方對事故認定無異議,事故事實、原因及各方在事故中的責任明確。肇事的皖S91115號車在國元保險亳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則國元保險毫州中心支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對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的損失,國元保險亳州中心支公司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相關法規(guī)之規(guī)定及肇事的皖S91115號車在事故中的責任,承擔責任。張偉駕駛機動車與駕駛非機動車的蔣印莊發(fā)生交通事故,張偉與蔣印莊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一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項 ?,參照《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判決國元保險亳州中心支公司對交強險之外的損失,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百分之七十五的損失,是正確的。一審中蔣金素、蔣某某、蔣金某、蔣某某、蔣金某提供了蔣印莊生前的營業(yè)證、租賃證、房屋租賃合同以及相關的水電費單據。上述證據能夠證實蔣印莊生前在邯鄲市邯山區(qū)居住并從事相關業(yè)務,能夠證實蔣印莊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zhèn),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精神,以城鎮(zhèn)居民標準支持死亡賠償金正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蔣印莊死亡,作為其子女的蔣金素、蔣某某、蔣金某、蔣某某、蔣金某要求責任方賠償其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三款 ?的規(guī)定,應予支持。一審時,蔣金素、蔣某某、蔣金某、蔣某某、蔣金某要求賠償處理喪葬事宜的三人誤工費1500元,一審按照三人七天,標準為每人每天37.16元,予以支持。這樣處理并無不當。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蔣印莊死亡,作為其子女的蔣金素、蔣某某、蔣金某、蔣某某、蔣金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的規(guī)定,應予支持。根據肇事司機張偉對事故發(fā)生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一審判令賠償2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是適宜的。綜上,國元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上訴理據不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6550元,由
上訴人國元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解寶成
審判員:尚好勇
審判員:楊擁軍
書記員:楊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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