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同意
遷建南陽民用機場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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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函〔1989〕57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關于遷建南陽民用機場的請示》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一、同意遷建南陽民用機場。
二、新機場場址確定在南陽縣姜營附近。
三、新機場按一次規(guī)劃、分期建設原則進行建設。近期按起降運七、安二十四型飛機要求設計,跑道厚度可按波音737飛機要求考慮,預留發(fā)展余地。機場建設所需投資由你省自籌解決。
四、新機場建成后,產(chǎn)權歸民航;老機場同時作廢,土地歸南陽地區(qū)統(tǒng)一使用。
五、其他具體事宜,請商有關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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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