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欒城區(qū)供電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欒城區(qū)惠源路。
負責人:賁華民,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利華,男,該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凱,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南省新蔡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分立,石家莊市裕華宏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建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鐘立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石家莊市欒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祥奎(鐘立紅之夫),現住石家莊市欒城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石家莊市欒城區(qū)樓底鎮(zhèn)段同村民委員會,住所地:石家莊市欒城區(qū)段同村。
法定代表人:趙建立,村委會主任。
上訴人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欒城區(qū)供電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某某、李建秋、鐘立紅、石家莊市欒城區(qū)樓底鎮(zhèn)段同村民委員會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欒城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111民初11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欒城區(qū)供電分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石家莊市欒城區(qū)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冀0111民初1132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項;二、案件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楊某某所治療病情與電擊無關,上訴人不應予以賠付;第二,被上訴人楊某某工資標準計算錯誤,應當予以改判;第三,原審法院已經查明的事故原因力與事故責任比例不相符;第四、對鐘立紅等人的違法行為,不應予以鼓勵、保護;第五、對違規(guī)發(fā)放宅基地、違規(guī)建房的行為,應當依法移交相應的執(zhí)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本院認為,關于被上訴人因電擊致傷及上訴人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已有生效判決所確認,故上訴人主張楊某某所治療病情與其無關以及其不應承擔50%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關于上訴人所述鐘立紅所建房屋存在違法違規(guī)建設的問題,屬于行政執(zhí)法部門監(jiān)管范圍,人民法院不予審理;關于上訴人所提鐘立紅和石家莊市欒城區(qū)樓底鎮(zhèn)段同村民委員會存在過錯的問題,原審判決已對二者的責任作出認定并判令其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關于被上訴人楊某某工資標準的計算問題,雖說既有判決以居民服務業(yè)標準支持其前期誤工費用,但楊某某本次電擊事故系其在從事建房作業(yè)過程中所致,故原審法院以建筑行業(yè)標準支持楊某某誤工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欒城區(qū)供電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高瑞江
審判員 常曉豐
審判員 李祥
書記員: 王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