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國網(wǎng)湖北省電力公司團風縣供電公司。
負責人:周克生,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尹志剛,湖北文赤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湖北新春紡織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新,總經(jīng)理。
原告國網(wǎng)湖北省電力公司團風縣供電公司訴被告湖北新春紡織印染有限公司供用電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舒小蘭獨任審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尹志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0月8日,原、被告簽訂一份《高壓供用電合同》,該合同第四十條約定“…用電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交付電費,當年欠費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金額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費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金額千分之三計付…”。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拖欠電費共計73522.02元(已扣減被告事先向原告交納的電費保證金)。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對被告采取停電處理措施,后具狀起訴。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高壓供用電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F(xiàn)原告如約履行供電義務后,被告應依約交納相應的電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73522.02元電費,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和被告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為“當年欠費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金額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費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金額千分之三”過高,本院參照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對借款利率年利率不超過24%的規(guī)定,酌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16日期間的違約金為10925.57元(73522.02元×24%×226÷365),2015年5月17日之后產(chǎn)生的違約金仍以73522.02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款項還清止。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新春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給付國網(wǎng)湖北省電力公司團風縣供電公司電費73522.02元,并支付違約金(截止2016年5月16日前違約金為10925.57元,2016年5月17日后產(chǎn)生的違約金以73522.02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國網(wǎng)湖北省電力公司團風縣供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388元,減半收取為3694元,由湖北新春紡織印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期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舒小蘭
書記員:陳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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