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伊某供電公司
朱曉梅(黑龍江新飛律師事務所)
于某
馮軍
陸姍姍
共同委托代理人謝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伊某供電公司,住所地伊某市。
負責人李戰(zhàn)平,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曉梅,黑龍江新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陸姍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
二
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謝某某,黑龍江龍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伊某供電公司朗鄉(xiāng)客戶服務分中心,住所地鐵力市。
負責人孫權,職務主任。
委托代理人馮軍,該中心副主任。
上訴人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伊某供電公司(以下簡稱伊某供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于某、陸姍姍,原審被告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伊某供電公司朗鄉(xiāng)客戶服務分中心(以下簡稱朗鄉(xiāng)客戶服務分中心)建筑物、構筑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朗鄉(xiāng)林區(qū)基層法院(2015)朗民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伊某供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曉梅,被上訴人于某及二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謝某某,原審被告朗鄉(xiāng)客戶服務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馮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4年9月23日晚六點多,陸春冬開自家四輪車幫劉成昌運窩瓜子到劉慶喜家南園子晾曬。卸完車后,陸春冬準備繞個彎從原路回家,車往前走一拐彎碰到二被告所屬的電線桿拉線,電線桿折斷,砸到陸春冬致其顱腦損傷死亡。
原告于某系陸春冬之妻,陸姍姍系陸春冬之女,陸春冬生前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非農業(yè)家庭戶口,具有拖拉機駕駛證。陸春冬駕駛四輪車撞擊電線桿拉線折斷的電線桿系2002年安裝,所有權系伊某供電公司,管理者系朗鄉(xiāng)客戶服務分中心,二被告系隸屬關系。
原審認為,陸春冬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自己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即駕駛四輪車拐彎時碰到電線桿拉線,將電線桿拉斷而造成事故的發(fā)生,故陸春冬對死亡的后果應負一定責任。本案二被告應對電線桿折斷致陸春冬顱腦損傷死亡無過錯負舉證責任,經法庭釋明二被告不申請對折斷的電線桿質量問題進行鑒定,且二被告未能提供電線桿折斷致陸春冬顱腦損傷死亡沒有過錯的有效證據,故推定二被告有過錯,二被告對陸春冬死亡的后果應負主要責任。二原告的損失確定為死亡賠償金391,940.00元(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計19,597.00元/年×20年),喪葬費11,896.50元(應按2014年黑龍江省農林牧副漁分行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3,793.00元/年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計23,793.00元/年×0.5年)。陸春冬的死亡給二原告精神上造成一定損害,根據本案過錯責任情況,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30,000.00元過高,酌情考慮5,000.00元為宜。二被告應賠償二原告死亡賠償金391,940.00元,喪葬費11,896.50元,共計403,836.50元的60%計242,301.90元,二被告賠償二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元,合計247,301.9元。余下的損失由二原告自行承擔。判決,一、被告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伊某供電公司朗鄉(xiāng)客戶服務分中心、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伊某供電公司賠償原告于某、陸姍姍的損失死亡賠償金391,940.00元,喪葬費11,896.50元,共計403,836.50元的60%計242,301.90元,賠償二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元。合計247,301.9元。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075.37元,二原告承擔1,065.84元,二被告承擔5,009.53元。
判后,上訴人伊某供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主張賠償的訴訟請求。其主要理由是,1、朗鄉(xiāng)客戶服務分中心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2、上訴人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在一審中被上訴人于某、陸姍姍依法向鐵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取了朗鄉(xiāng)客戶服務分中心的工商登記信息,已經證明了該中心為伊某供電分支機構,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上訴人提出原審被告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的理由不予采納;另,一審中被上訴人于某、陸姍姍向法院提交了事故現(xiàn)場的電線桿照片及周圍鄰居的證言,已經證明了上訴人所有的原審被告管理的電線桿存在質量問題,屬于帶病工作的狀態(tài)。在帶病工作的情況下,才因受外力的作用導致電桿斷裂倒塌而致使陸春冬死亡。且經原審釋明,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不申請對折斷的電線桿質量問題進行鑒定,又未能提供電線桿折斷致陸春冬顱腦損傷死亡沒有過錯的有效證據,上訴人、原審被告與陸春冬均有過錯,原審判決陸春冬對其死亡的后果應負次要責任,上訴人、原審被告負主要責任正確。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予采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75.37元,由上訴人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伊某供電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在一審中被上訴人于某、陸姍姍依法向鐵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取了朗鄉(xiāng)客戶服務分中心的工商登記信息,已經證明了該中心為伊某供電分支機構,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上訴人提出原審被告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的理由不予采納;另,一審中被上訴人于某、陸姍姍向法院提交了事故現(xiàn)場的電線桿照片及周圍鄰居的證言,已經證明了上訴人所有的原審被告管理的電線桿存在質量問題,屬于帶病工作的狀態(tài)。在帶病工作的情況下,才因受外力的作用導致電桿斷裂倒塌而致使陸春冬死亡。且經原審釋明,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不申請對折斷的電線桿質量問題進行鑒定,又未能提供電線桿折斷致陸春冬顱腦損傷死亡沒有過錯的有效證據,上訴人、原審被告與陸春冬均有過錯,原審判決陸春冬對其死亡的后果應負次要責任,上訴人、原審被告負主要責任正確。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予采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75.37元,由上訴人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伊某供電公司承擔。
審判長:張輝
審判員:黃利
審判員:張紫微
書記員: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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