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墊付寶投資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邢臺市新河縣新興街東側(cè)。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53030821104XL。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迪,河北承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興隆縣。
本院認為,原告墊付寶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由其他機關(guān)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墊付寶投資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20.00元,退還原告墊付寶投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騰達
書記員: 楊艷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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