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臺市新河縣新興街東側(cè),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職務,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嶺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系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員工。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
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孫某某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有權(quán)處分自己的民事訴訟權(quán)利,其撤回起訴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撤訴。本案受理費50.00元,減半收取計25.00元,由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曲久福
書記員:李明利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