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新河縣新興街東側,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闊成,河北灤峰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被告:柴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
被告:灤平世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灤平縣小營鄉(xiāng)二道溝門村,組織機構代碼:55449016-0。
法定代表人:陳華銅,職務:總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柴某某、被告灤平世通運輸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對被告柴某某、被告灤平世通運輸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620.00元,減半收取310.00元,由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石剛人民陪審員王春權人民陪審員孫鳳平
書記員:劉 吉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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