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
朱光紅(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鄖西支公司
王德軍(湖北邦輝律師事務所)
鄖西縣杰某某客運出租有限公司
王健康(湖北正星律師事務所)
楊德明
上訴人(原審原告)夏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朱光紅(特別授權代理),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鄖西支公司。
住所地:鄖西縣城關鎮(zhèn)光明街。
法定代表人白益華,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軍(特別授權代理),湖北邦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鄖西縣杰某某客運出租有限公司。
住所地:鄖西縣城關鎮(zhèn)西安大道270號。
法定代表人徐曉剛,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健康(特別授權代理),湖北正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德明,司機。
上訴人夏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鄖西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鄖西支公司)、鄖西縣杰某某客運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某某公司)、楊德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2015)鄂鄖西民初字第010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盧鳴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李君、祝家興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經(jīng)合議庭評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夏某某一審時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50863.50元,保險公司在承保的責任范圍承擔賠償責任。
2015年7月6日第一次開庭,夏某某在法庭辯論前又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81727元。
一審查明:楊德明自購輕型客車一輛掛靠杰某某公司營運,車牌號為鄂C×××××,并于2013年8月1日與杰某某公司簽訂了客車入戶經(jīng)營合同書。
杰某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在人保財險鄖西支公司為該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和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三者商業(yè)險)以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
2014年11月26日12時50分,楊德明駕駛鄂C×××××號客車,由鄖西縣景陽集鎮(zhèn)往本縣夾河鎮(zhèn)方向行駛,行至鄖西縣羊景公路景陽鄉(xiāng)玉園村3組路段時,與對向夏某某駕駛的鄂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會車時相掛擦,造成夏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2014年12月8日經(jīng)鄖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夏某某與楊德明負此事故同等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夏某某于2014年11月26日入十堰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0天。
住院期間共花費醫(yī)療費34667.69元,攝影檢驗費120元。
又于2015年1月12日起到5月13日止,先后到十堰市人民醫(yī)院、太和醫(yī)院進行復查、購藥支出費用782.16元,共支出醫(yī)療費35569.85元。
楊德明在夏某某受傷與治療期間共給付夏某某現(xiàn)金3000元用于治療。
2015年4月2日經(jīng)湖北醫(yī)藥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夏某某左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神經(jīng)損傷評定為九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共約需人民幣10000元,本次交通事故損傷務工損失共計150日,護理時間共計50日,夏某某支出鑒定費2500元。
并于2014年12月1日購買輪椅和拐杖支出450元。
一審參照201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認定夏某某各項的經(jīng)濟損失為:醫(yī)療費35569.85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15元×20天)、營養(yǎng)費300元、護理費5750元(115元×50天)、傷殘賠償金43396元(10849元×20年×20%)、誤工費4000元(800元×5個月)、交通費600元、鑒定費2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可酌定考慮為6000元,共計108415.85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楊德明與夏某某各自因駕駛車輛未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造成交通事故,并致夏某某遭受人身傷害,為此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于楊德明駕駛的輕型客車在人保財險鄖西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此次事故在保險期限內,為此人保財險鄖西支公司應在保險合同承保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義務,除交強險賠償限額以外部分,在被保險車輛投保的三者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按夏某某與楊德明各自過錯責任劃分應由楊德明賠償?shù)牟糠直kU公司依據(jù)合同賠償。
人保財險鄖西支公司辯稱對于事故造成損失的索賠引發(fā)的訴訟費不予承擔,依據(jù)保險合同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夏某某請求賠償?shù)臉藴室蟀凑粘擎?zhèn)居民標準計算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夏某某請求賠償?shù)恼`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超出法定標準的部分不予保護。
夏某某請求賠償交通費沒有費用明細,只能依據(jù)認可的600元認定。
根據(jù)醫(yī)院病情證明對營養(yǎng)費可適當支持。
夏某某證實其支出了殘疾輔助器具費,但訴請沒有主張此項賠償,對此項損失不予保護。
人保財險鄖西支公司認為夏某某自行委托作出的傷殘鑒定沒有事實依據(jù),但其沒有證據(jù)證實鑒定有違法之處,且未申請重新鑒定,對該辯解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據(jù)此判決:1.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鄖西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夏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43396元,共計53396元。
2.夏某某在交強險賠付后的各項損失55019.85元,由楊德明承擔50%,即27509.93元,楊德明承擔的27509.93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鄖西支公司在三者商業(yè)險賠償范圍內賠付。
其余損失由夏某某自行負擔。
楊德明已支付的3000元賠償款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鄖西支公司在對夏某某的賠償款中扣減后返還楊德明。
3.駁回夏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58元,由夏某某負擔829元,由楊德明負擔829元。
一審判決宣判后,夏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1.一審計算交強險賠償金額錯誤,交強險項下1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金包括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一審法院計算交強險賠償金額時遺漏了上述費用,導致上訴人交強險少陪了16350元,減去商業(yè)三者險賠償?shù)?175元,上訴人損失8175元。
2.上訴人的傷殘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
上訴人長期在鄖西縣三新農(nóng)電公司工作,其社會保險、醫(yī)療保險均按照城鎮(zhèn)職工標準繳納,傷殘賠償金的實質是事故對勞動者勞動能力喪失的補償,上訴人收入來源于非農(nóng)業(yè),傷殘導致的收入減少也與農(nóng)業(yè)無關。
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交強險增加賠償金16350元;2.改判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3.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
二審期間,上訴人夏某某提交了鄖西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夏某某社會保障卡和鄖西縣三新農(nóng)電有限公司出具的夏某某員工支付明細表。
三被上訴人對夏某某二審提交的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達不到其證明目的。
本院認為,夏某某二審期間提交的鄖西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夏某某社會保障卡和鄖西縣三新農(nóng)電有限公司出具的夏某某員工支付明細表,能夠證明其在事故發(fā)生前的職業(yè)和收入來源。
且被上訴人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被上訴人人保財險鄖西支公司、杰某某公司、楊德明均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時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應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上列被上訴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1.上訴人夏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起訴時請求賠償?shù)母黜椊?jīng)濟損失為179294.59元,2015年6月12日變更為150863.5元,2015年7月6日第一次開庭,夏某某在法庭辯論前又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81727元。
2.上訴人夏某某2011年3月1日與鄖西縣三新農(nóng)電有限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并于2014年8月辦理了社會保障卡。
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二審予以確認。
二審雙方爭議的焦點:1.一審計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賠償金額是否正確;2.夏某某的傷殘賠償金是否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
針對以上爭議焦點,作如下評述:
1.一審計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賠償金額是否正確。
本院認為,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guī)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本案中,夏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致九級傷殘,人保財險鄖西支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應當負責賠償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
而一審法院將應當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shù)淖o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16350元判由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負責賠償,混淆了不同性質的保險所應當承擔的保險功能。
故本案中,夏某某的護理費5750元、誤工費400元、交通費600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共計16350元應由人保財險鄖西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
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夏某某的傷殘賠償金是否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jīng)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nóng)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的精神,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應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zhèn)居民或者農(nóng)村居民標準。
該復函首先強調的是應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正確把握適用標準。
本案的夏某某雖然居住在農(nóng)村,但其因交通事故受傷前受聘于鄖西縣三新農(nóng)電有限公司從事農(nóng)電管理工作,并辦理了社會保險。
本次受傷也已被鄖西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結合上訴人夏某某提交的鄖西縣三新農(nóng)電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和工資支付明細表,可以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夏某某的殘疾賠償金。
夏某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二審確認為醫(yī)療費35569.85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營養(yǎng)費300元、護理費5750元、傷殘賠償金99408元、誤工費4000元、交通費600元、鑒定費2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共計164427.85元。
首先由人保財險鄖西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10000元,剩下的損失44427.85元按照雙方同等過錯責任,由人保財險鄖西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償20963.93元,夏某某自負20963.93元,鑒定費2500元由楊德明承擔。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錯誤,導致處理結果錯誤,二審應予以糾正。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2015)鄂鄖西民初字第01003號民事判決。
二、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鄖西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夏某某120000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償20963.80元,共計賠償140963.80元。
三、楊德明賠償夏某某鑒定費2500元(已墊付3000元),鄖西縣杰某某客運出租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658元,由夏某某負擔829元,由楊德明負擔82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鄖西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本院認為,夏某某二審期間提交的鄖西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夏某某社會保障卡和鄖西縣三新農(nóng)電有限公司出具的夏某某員工支付明細表,能夠證明其在事故發(fā)生前的職業(yè)和收入來源。
且被上訴人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被上訴人人保財險鄖西支公司、杰某某公司、楊德明均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時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應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上列被上訴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1.上訴人夏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起訴時請求賠償?shù)母黜椊?jīng)濟損失為179294.59元,2015年6月12日變更為150863.5元,2015年7月6日第一次開庭,夏某某在法庭辯論前又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81727元。
2.上訴人夏某某2011年3月1日與鄖西縣三新農(nóng)電有限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并于2014年8月辦理了社會保障卡。
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二審予以確認。
二審雙方爭議的焦點:1.一審計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賠償金額是否正確;2.夏某某的傷殘賠償金是否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
針對以上爭議焦點,作如下評述:
1.一審計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賠償金額是否正確。
本院認為,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guī)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本案中,夏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致九級傷殘,人保財險鄖西支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應當負責賠償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
而一審法院將應當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shù)淖o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16350元判由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負責賠償,混淆了不同性質的保險所應當承擔的保險功能。
故本案中,夏某某的護理費5750元、誤工費400元、交通費600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共計16350元應由人保財險鄖西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
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夏某某的傷殘賠償金是否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jīng)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nóng)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的精神,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應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zhèn)居民或者農(nóng)村居民標準。
該復函首先強調的是應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正確把握適用標準。
本案的夏某某雖然居住在農(nóng)村,但其因交通事故受傷前受聘于鄖西縣三新農(nóng)電有限公司從事農(nóng)電管理工作,并辦理了社會保險。
本次受傷也已被鄖西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結合上訴人夏某某提交的鄖西縣三新農(nóng)電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和工資支付明細表,可以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夏某某的殘疾賠償金。
夏某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二審確認為醫(yī)療費35569.85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營養(yǎng)費300元、護理費5750元、傷殘賠償金99408元、誤工費4000元、交通費600元、鑒定費2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共計164427.85元。
首先由人保財險鄖西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10000元,剩下的損失44427.85元按照雙方同等過錯責任,由人保財險鄖西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償20963.93元,夏某某自負20963.93元,鑒定費2500元由楊德明承擔。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錯誤,導致處理結果錯誤,二審應予以糾正。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2015)鄂鄖西民初字第01003號民事判決。
二、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鄖西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夏某某120000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償20963.80元,共計賠償140963.80元。
三、楊德明賠償夏某某鑒定費2500元(已墊付3000元),鄖西縣杰某某客運出租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658元,由夏某某負擔829元,由楊德明負擔82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鄖西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盧鳴
審判員:李君
審判員:祝家興
書記員:奚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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