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軒某營銷服務部,住所地保定市復興西路209號。
負責人張鵬,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田雪嬌,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夏冠軍。
委托代理人張秀萍,河北宇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軒某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保公司)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清苑縣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2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雪嬌,被上訴人夏冠軍的委托代理人張秀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冀F×××××號轎車車主為夏冠軍,該車在人保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金額為5904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16日零時至2015年9月15日24時止。
2015年1月15日21時許,夏冠軍駕駛冀F×××××號轎車沿清苑縣保新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望亭鄉(xiāng)政府門前時,因躲車操作不當與路邊的樹木相撞,造成冀F×××××號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清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夏冠軍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冀F×××××轎車的行駛證及夏冠軍的駕駛證均正常年檢,在合格有效期內(nèi)。經(jīng)原審法院依法委托河北恒裕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冀F×××××號轎車損失進行評估并出具資產(chǎn)評估報告書,車輛損失金額為69833元,評估費2000元。
夏冠軍提交了施救費、評估費發(fā)票及財物損失賠償憑證。人保公司質(zhì)證意見:1、認可評估報告真實性,對評估報告的內(nèi)容不認可。因車損評估數(shù)額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車輛首次登記日期為2011年9月15日,新車購置價59040元,事故發(fā)生時已經(jīng)使用40個月,該車實際價值依照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每月折舊千分之六計算,實際價值為44870.4元,夏冠軍主張數(shù)額高于車輛實際價值,故我公司不予認可;2、評估費不屬保險責任,故我公司不承擔;3、施救費票據(jù)沒有寫明施救期間,故我公司不認可;4、財物損失賠償憑證沒有寫明賠償內(nèi)容,對證據(jù)真實性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原審法院已于2015年4月2日向人保公司送達評估報告書,在舉證期間內(nèi)人保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
原審法院認為,人保公司對夏冠軍駕駛冀F×××××號轎車單方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無異議,冀F×××××號轎車在事故中受損,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夏冠軍負全部責任,一審法院予以認定。夏冠軍在人保公司處為冀F×××××號轎車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59040元,雙方即成立財產(chǎn)保險合同關系,夏冠軍在保險標的物受損后,享有向人保公司主張賠償保險金的權利,人保公司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冀F×××××號轎車損失經(jīng)河北恒裕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為69833元并出具了評估報告書,該評估報告書為原審法院依法委托,且該評估公司具有評估資質(zhì),評估人員亦具有相應資質(zhì),評估程序合法,原審法院予以認定。人保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評估程序違法、原鑒定結(jié)果不具有客觀真實性,故對人保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原審法院予以駁回。夏冠軍主張人保公司在機動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賠償車輛損失59040元,于法有據(jù),原審法院予以支持。評估費2000元,系為確定夏冠軍損失必要合理的花費,人保公司應當承擔。夏冠軍主張施救費600元,人保公司有異議,施救費是夏冠軍為處理交通事故、保護維修受損車輛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屬于夏冠軍的合理合法經(jīng)濟損失,人保公司應當承擔,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財物損失500元應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冀F×××××號轎車損失屬于機動車損失險的范圍,本案中不宜一并處理,對財物損失500元夏冠軍可另行處理。夏冠軍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證據(jù)不足,一審法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人保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夏冠軍車輛損失59040元、施救費600元。二、評估費2000元由人保公司負擔。三、駁回夏冠軍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25元,減半交納712元,由人保公司負擔。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相同。
本院認為,冀F×××××號轎車損失評估為69833元,該評估報告書為一審法院依法委托,該評估公司具有評估資質(zhì),評估人員亦具有相應資質(zhì),評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認定。夏冠軍主張人保公司在機動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賠償,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人保公司上訴稱該車輛修理費用高于實際價值,因人保公司單方制定的關于車輛實際價值計算方法的保險條款屬于格式條款,與車輛的市場實際價值并不等同,按照保險條款中實際價值的計算方法進行計算,減輕了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在人保公司未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履行了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的前提下,人保公司的該項主張不能支持。評估費、鑒定費均屬為查清和減少事故損失支付的必要費用,依法應由人保公司負擔。人保公司稱夏冠軍放棄了施救費,證據(jù)不足,不能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25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軒某營銷服務部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馮占新 代理審判員 王洪月 代理審判員 陳 寧
書記員:佟鐵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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