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鄭鳳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原告夏某某的兒媳,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唐煉,湖北寧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汪某某,系鄂B22411號重型自卸貨車的駕駛人。
委托代理人柴興龍,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余某某,系鄂B22411號重型自卸貨車的實際車主。
被告武漢中聯(lián)順達物流有限公司黃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系鄂B22411號重型自卸貨車的登記車主。
住所地:黃石市西塞山區(qū)沿湖路568號。
負責人魏濤,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志虎,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系鄂B22411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承保公司。
住所地:黃石市湖濱大道117號。
負責人陳海濤,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繼銘,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雷鶴,系鄂L1L678號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
委托代理人雷獻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咸寧市咸安區(qū)桂花鎮(zhèn)石城村八組17號,居民身份證號:xxxx,系被告雷鶴的父親,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雷獻忠,系鄂L1L678號小型普通客車的登記車主。
第三人武漢力通達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通達貿易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青年路76號。
法定代表人王雄波,力通達貿易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杜昱煜,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夏某某訴被告汪某某、余某某、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雷鶴、雷獻忠、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商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鄭鳳榮、徐唐煉,被告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柴興龍,被告余某某,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志虎,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繼銘,被告雷鶴的委托代理人雷獻忠,被告雷獻忠,第三人力通達貿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昱煜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5時20分許,被告汪某某駕駛鄂B×××××號重型自卸貨車由馬橋方向沿橫路線往桂花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橫路線20KM+300M處(汪某某行駛方向左側路面封閉維修),與對向被告雷鶴駕駛的鄂L×××××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鄂L×××××號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原告夏某某受傷,同車人周早先當場死亡,朱蘭芬、何桂華、劉順先、陳菊林、金紅霞受傷(另案處理),車輛受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進行了處理,作出咸公交字(2014)第16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汪某某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敝?guī)定;應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雷鶴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奔暗谒氖l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guī)定;應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周早先、朱蘭芬、何桂華、劉順先、陳菊林、原告夏某某、金紅霞無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認定被告汪某某應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雷鶴應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夏某某,同車人周早先、朱蘭芬、何桂華、劉順先、陳菊林、金紅霞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夏某某被送至咸寧市中心醫(yī)院-同濟咸寧醫(yī)院救治,經診斷為:1、左側髖臼后壁骨折;2、右橈骨遠端骨折;3、左側多發(fā)肋骨骨折;4、L2右側橫突骨折;5、脾臟挫裂傷;6、頭皮裂傷并多處軟組織損傷。住院治療52天,花費醫(yī)療費65820.18元(其中原告夏某某自行支付7000元)。住院治療過程中載明需加強營養(yǎng)。2014年9月15日,咸寧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夏某某的損傷程度、傷殘程度、休息時間、護理時間、后期醫(yī)療費進行了鑒定,作出咸中心司法鑒定所(2014)臨鑒字第703號法醫(yī)學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夏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評定為傷殘十級,休息時間150天,傷后護理時間90天,后期醫(yī)療費12000元或以醫(yī)院實際費用計算。
還查明:鄂B×××××號重型自卸貨車的登記車主是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實際車主是被告余某某,被告汪某某是被告余某某聘請的汽車駕駛員,該車實際掛靠在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名下從事營運。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將鄂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率5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的保險期限自2014年2月19日16時起至2015年2月18日16時止,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期限自2014年2月13日零時起至2015年2月12日24時止。鄂L×××××號小型普通客車的登記車主是被告雷獻忠,被告雷鶴系被告雷獻忠之子。
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作出的咸公交字(2014)第16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劃分責任準確、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汪某某應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即70%的責任,被告雷鶴應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即30%的責任。鄂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分項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原告夏某某及本次交通事故中另案原告雷楚新、雷鐵、雷茂林、雷椿、朱蘭芬、何桂華、劉順先、陳菊林、金紅霞的損失比例進行賠償,超出此限額部分再由當事人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應當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被告汪某某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由被告余某某承擔,被告汪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雷鶴具體合法的駕駛證,被告雷獻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過錯責任,因此被告雷獻忠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作為鄂B×××××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掛靠公司,收取了該車的掛靠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對被告余某某承擔的責任負連帶賠償責任。因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還就鄂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的50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的賠償責任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范圍內向原告夏某某及另案原告雷楚新、雷鐵、雷茂林、雷椿、朱蘭芬、何桂華、陳菊林、金紅霞的損失進行賠償。本次交通事故中因涉及另一名傷者劉順先還在康復治療過程中,本院在機動車交強險傷殘限額范圍內為其預留10000元,醫(yī)療費限額1000元。
原告夏某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依法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7000元(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票據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根據原告夏某某的住院天數(shù),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52天為50元/天×52天=2600元)。
3、營養(yǎng)費780元(根據醫(yī)療機構的具體意見確定,原告夏某某實際住院52天,按每天15元計算)。
4、護理費6412.93元(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的護理天數(shù),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按1人計算90天,即26008元/年÷365天×90天=6412.93元)。
5、殘疾賠償金17734元(根據原告夏某某的傷殘等級參照2014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計算為8867元/年×20年×10%=17734元)。
6、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根據原告夏某某的傷殘程度及當?shù)厣钏酱_定)。
7、交通費1198元(根據原告夏某某提交的交通費票據酌情確定)。
8、后期醫(yī)療費12000元(根據法醫(yī)鑒定意見書對后期醫(yī)療費認定的金額確定)。
9、法醫(yī)鑒定費2790元(根據法醫(yī)鑒定機構出具的法醫(yī)鑒定費票據確定)。
原告夏某某的交通事故損失為53514.93元。其中傷殘分項損失28344.93元(護理費6412.93元、殘疾賠償金1773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1198元);醫(yī)療費用分項損失22380元(醫(yī)療費7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營養(yǎng)費780元、后期醫(yī)療費12000元);其他費用法醫(yī)鑒定費2790元。應由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傷殘賠償100000元(扣除預留的10000元)限額范圍內按損失比例賠償6069.92元,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9000元(扣除預留的1000元)限額范圍內按損失比例賠償2424.96元,對超出機動車交強險限額的損失45020.05元,由被告余某某、汪某某、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連帶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31514.03元(45020.05元×70%);因被告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還就鄂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的50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告余某某、汪某某、中聯(lián)順達物流黃石分公司連帶賠償?shù)?1514.03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的限額內予以賠償。以上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應合計賠償40008.91元,由被告雷鶴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13506.02元(45020.05元×30%)。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夏某某的交通事故損失53514.93元,由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分公司賠償40008.91元,由被告雷鶴賠償13506.02元。
二、駁回原告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賠償義務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68元,由被告余某某負擔400元,由被告雷鶴負擔1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顓R戶名: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咸寧溫泉支行;帳號:17×××89-222;匯款用途:×××的上訴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商祥
書記員: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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