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董莉,黑龍江劉寶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教師。
原告夏某某與被告王多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于鵬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多第一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多第二次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夏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35,000.00元、利息人民幣2,100.00元,本息合計人民幣37,100.0元,并由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即被告給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25,000.00元、利息人民幣1,375.00元(按年利率6%計算,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本息合計人民幣26,375.00元。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5年10月29日,被告因生意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5,000.00元,約定半個月還清,被告為原告出具一份借條,但此款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王多辯稱,借款屬實,但是我于2015年12月份已給付原告人民幣10,000.00元,所以我現(xiàn)在僅同意給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25,000.00元,利息按照法律規(guī)定負擔。
本院認為,被告對證據(jù)無異議,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
被告王多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5年10月29日,被告為原告出具了一份金額為人民幣35,000.00元的借條,未約定利率,還款期限半個月。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12月份給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0元。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本金人民幣25,000.00元的利息為人民幣1,375.00元。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已為原告出具了借條,借條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借條的內容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借條合法、有效,被告依法應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雖原、被告并未約定逾期利率,因被告于2015年12月份已給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0元,此款應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折抵,原告現(xiàn)主張被告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被占用期間利息,而被告又同意按法律規(guī)定給付原告利息,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系原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自己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尊重。綜上,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原告夏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5,000.00元。
二、被告王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原告夏某某借款利息人民幣1,3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28.00元,減半收取364.00元,由被告王多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
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于鵬
書記員: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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