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南河沿街69號。
負責人鄭忠,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武斌,山西民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夏寒松。
原審被告田某某。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2014)井民一作初字第002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14時10分許,田某某駕駛晉A×××××晉K×××××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所有人為田某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及不計免賠主車30萬元、掛車5萬元商業(yè)三者險),沿京昆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330KM+100M處時,因操作不規(guī)范致車輛制動系統(tǒng)熱衰現象制動不良,與前方夏寒松駕駛的蘇K×××××現代小客車(該車登記所有人為夏寒松)尾部相撞,致蘇K×××××現代小客車又向前沖去與張小飛駕駛的蘇H×××××東風大貨車尾部相撞,致蘇H×××××貨車又向前沖去與徐林駕駛的蘇H×××××東風尾部相撞,又與鄭世忠駕駛的晉A×××××大客車碰撞,造成5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河北省高速交警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勘驗及調查,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冀公交認字(2014)第1390000005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田某某駕駛機動車因操作不規(guī)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認定田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夏寒松、張小飛、徐林、鄭世忠無責。對此認定書,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為賠償事宜,原告訴至法院,現主張:1、車輛損失175514元,原告提交了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確定蘇K×××××損失情況為:新車購置價247487元,車輛實際價值195514元,殘值金額20000元,估損金額175514元,實際損失為175514元。2、公估費9000元,原告提供了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費發(fā)票。3、拆驗費8000元,原告提供了石家莊市橋東區(qū)石正汽車維修服務中心出具的拆驗費發(fā)票。4、施救費2500元,原告提供了石家莊路捷高速公路救援有限公司出具的施救費發(fā)票一張。5、交通費1500元,原告稱為處理事故等支付交通差旅費1500元,提供了部分交通費票據。上述損失合計196514元。
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主張及提供的證據提出如下質證意見:車損數額過高,殘值過低,請法院予以合理調整;施救費無異議,公估費過高,且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拆驗費不認可,本案受損汽車已經全部報廢,不需要進行拆驗;交通費不認可。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公估報告、公估費發(fā)票、拆驗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交通費票據等證據可證,并當庭質證。
原審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冀公交認字第139802120140041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田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夏寒松、張小飛、徐林、鄭世忠無責任。田某某對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其作為實際車主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車輛損失扣除殘值后確定為175514元.有經保監(jiān)會批準的保險公估機構出具的公估報告為證。被告保險公司雖對公估報告提出異議,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被告保險公司雖提交了書面重新鑒定書面,但未按規(guī)定交納重新鑒定費用,視為其放棄重新鑒定的權利,應按公估報告確定的數額予以認定。施救費、評估費及拆驗費,均系為施救車輛、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證據證實,予以支持。為處理交通事故等原告確需支付一定的交通費用,根據本案實際,該費用酌定800元。綜上,原告損失確定為車輛損失175514元,施救費2500元,公估費9000元,拆驗費8000元,交通費800元,合計195814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當事人按照過錯責任比例分擔?!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地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肇事車輛晉A×××××晉K×××××掛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及不計免賠主掛35萬元商業(yè)三者險,被告田某某在在事故中負全責,原告上述損失屬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承保范圍,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在其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予以全額賠償。在本事故中,一車全責,多車無責,無責車應承擔的財產損失限額100元,由有責車在其交強險項下代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賠償原告夏寒松195814元。二、駁回原告夏寒松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230元,由被告田某某負擔。
經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有一、二審庭審筆錄及相關證據材料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此事故的發(fā)生,經河北省高速交警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勘驗及調查,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冀公交認字(2014)第1390000005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田某某駕駛機動車因操作不規(guī)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認定田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夏寒松、張小飛、徐林、鄭世忠無責。田某某駕駛的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交強險一份及不計免賠主車30萬元、掛車5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該事故造成被上訴人夏寒松車輛受損,有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證實車輛損失情況,原審判決由上訴人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妥,上訴人主張,一審判決依據公估報告不符合司法鑒定的相關規(guī)定,公估費、拆驗費判決不合理,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審依據公估報告作為依據,并無不當,關于公估費、拆驗費系事故發(fā)生后必要支出的合理費用,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423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秀云 代理審判員 李 曼 代理審判員 尋 亞
書記員: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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