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中山西路983號。
法定代表人馬國斌,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崔垚,翟慶科,河北北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洪濤,河北諧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融投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夏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石民三初字第00030號民事判決,上訴至本院。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欣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鮑立斌、劉璇參加的合議庭,楊杰任書記員、王曉蕊擔任庭審記錄,于2015年11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洪濤,融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慶科到庭參加訴訟。
原審法院查明,經(jīng)秦皇島龍匯工貿(mào)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龍匯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夏某某(甲方出借人)與龍匯公司(乙方借款人)簽訂了LHJK1404號《借款合同》,借款金額人民幣5100萬元,甲方指定轉(zhuǎn)款賬戶(62×××88),乙方指定收款賬戶(50×××56),借款利率為月息1.8%,按月收息,利隨本清。合同第十二條約定,在借款期間甲方發(fā)現(xiàn)下列事項,有權(quán)要求乙方提前還款:(1)有相關(guān)證據(jù)或信息表明乙方喪失或可能喪失還款能力的;(2)乙方出現(xiàn)一切有可能影響甲方債權(quán)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a乙方有破產(chǎn)可能性b經(jīng)營不善c發(fā)生重大經(jīng)濟、刑事、行政糾紛d進行重組、合并、分立等情形e銀行信用降低等;(3)非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情況下,逾期利息超過1個月的。
2014年5月16日,融投公司召開董事會并作出董事會決議,同意為龍匯公司向夏某某借款人民幣5100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提供擔保,融投公司(甲方)與夏某某(乙方)簽訂了編號為RTDB(QHD)(2014)BH(014)保證合同,甲方擔保的主債權(quán)為龍匯公司與夏某某簽訂的LHJK1404號《借款合同》項下的本金5100萬元,保證方式為連帶責(zé)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權(quán)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另約定,主債權(quán)本金的借款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否則融投公司不承擔保證責(zé)任。
2014年5月16日,融投公司向夏某某出具了放款通知,同日,夏某某將5100萬元轉(zhuǎn)入龍匯公司指定的收款賬戶,龍匯公司向夏某某出具了《收款憑證》,證明已收到夏某某支付的人民幣5100萬元。后,龍匯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向夏某某支付借款期限內(nèi)的利息。借款期限屆滿后,龍匯公司也未向夏某某償還任何款項。
2014年9月19日,夏某某以聯(lián)絡(luò)人身份向融投公司郵寄了律師函,要求龍匯公司提前償還借款并要求融投公司承擔保證責(zé)任,代龍匯公司清償所欠夏某某的借款本息并支付相應(yīng)的違約金。
2014年11月11日,龍匯公司向夏某某出具了還款計劃,載明,其于2014年5月16日與夏某某所簽借款合同項下的人民幣5100萬元已全部收到,利息未付,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本計劃出具之日止期間的利息于2014年11月31日前支付完畢,本金部分另行商議。融投公司中瑞擔保有限公司作為見證人在該還款計劃上蓋章確認。
原審中,夏某某請求判令,融投公司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10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夏某某與龍匯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及與融投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夏某某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將5100萬元轉(zhuǎn)入指定賬戶,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wù),夏某某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以律師函向龍匯公司主張借款提前到期,要求龍匯公司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義務(wù),同時要求融投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zé)任,龍匯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wù),融投公司也未履行保證責(zé)任。融投公司要求追加龍匯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通過夏某某提交的借款合同、銀行回單及龍匯公司為夏某某出具的收款憑證,足以證明借款的事實,融投公司與夏某某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為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zé)任,夏某某僅起訴保證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對融投公司要求追加龍匯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請求,不予支持。在債務(wù)人龍匯公司未還款的情況下,夏某某向融投公司發(fā)出的律師函明確要求其履行代償義務(wù),其應(yīng)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履行連帶保證責(zé)任,代龍匯公司清償原告的借款本金。對利息和損失的問題,夏某某應(yīng)按約定向龍匯公司另行主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如下:被告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責(zé)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夏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5100萬元。案件受理費2968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301800元,由被告河北融投擔保有限責(zé)任公司負擔。
融投公司上訴主要稱,應(yīng)追加龍匯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否則無法查清借款、付款、還息、還款的事實。請求發(fā)還重審或依法改判。
夏某某答辯稱,原審中,我方已當庭出示了所有證據(jù),融投公司沒有相反的證據(jù)。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jīng)開庭審理,確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庭審過程中,融投公司明確表示無證據(jù)支持自己的主張。
本院認為,原審中,夏某某出具的借款合同、融投公司向夏某某出具的放款計劃、銀行回單及龍匯公司出具的收款憑證,足以證明龍匯公司向夏某某借款5100萬元的事實。2014年11月11日,龍江公司向夏某某出具的還款計劃,證明龍匯公司未向夏某某付息。融投公司中瑞擔保公司作為見證人在該還款計劃上蓋章確認,證明融投公司對未龍匯公司未還款付息的事實是明知的。在龍匯公司未還款的情況下,夏某某向融投公司郵寄了律師函,要求其履行對5100萬元借款本金的連帶保證清償責(zé)任并支付相應(yīng)的違約金。未追加龍匯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沒有影響原審法院查清案件事實。本案庭審過程中,融投公司也表示無相反的證據(jù)提供。融投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6800元由河北融投擔保有限責(zé)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欣 代理審判員 鮑立斌 代理審判員 劉 璇
書記員: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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