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慶華,湖北凌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仙桃市第四人民醫(yī)院。住所地:仙桃市沔陽大道88號。
法定代表人:王紅勇,該院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超文,該院副院長。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芳,湖北為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夏某某與被告仙桃市第四人民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仙桃市第四人民醫(yī)院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夏某某的撤訴申請,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353元,減半收取2176.50元,由原告夏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周 軍 人民陪審員 沈華鋒 人民陪審員 鄒新成
書記員:朱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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