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縣。
委托代理人陳令,湖北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曾都區(qū)。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曾都區(qū)。
原告夏某某與被告艾某、劉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令、被告艾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被告艾某、劉某經營的隨州市星辰洗滌廠的鍋爐發(fā)生爆炸,造成原告夏某某的財產損失。2014年4月17日,被告艾某、劉某與原告夏某某協(xié)商,由被告艾某、劉某賠償原告財產損失32000元,并出具欠條,內容為:“今欠到夏某某現(xiàn)金32000元整,2015年4月16日以前還,欠款人艾某、劉某?!眲⒛潮銓⑵湮挥陔S州市曾都區(qū)南郊辦事處瓜園居委會二組的土地使用權證押在原告夏某某處。
另查明,2015年1月6日,被告劉某出具申明,內容為:“隨州市星辰洗滌廠法人艾某、投資人劉某,因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無法進行生產,經雙方協(xié)商,原廠債務在劉某有經濟能力下進行償還。注艾某所欠債務已清算完畢,劉某股份轉讓,證明人劉某?!卑撤Q雙方對隨州市星辰洗滌廠的債權債務進行了約定,但沒有通知債權人夏某某。
本院認為,被告艾某、劉某經營的隨州市星辰洗滌廠因發(fā)生鍋爐爆炸,造成了原告的財產損失,雙方當事人對賠償進行了協(xié)商,雙方約定,由被告艾某、劉某賠償原告夏某某的財產損失32000元,并出具了欠條,該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二被告應依約履行,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shù)氖聦嵡宄?,證據充分,其主張依法應予以支持。被告艾某辯稱劉某轉讓股份時對廠的債務進行了約定,但不能對抗債權人,且約定也未通知債權人,故其抗辯理由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艾某、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夏某某的財產損失32000元。
案件受理費6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業(yè)銀行隨州市分行開發(fā)區(qū)支行,賬號:17×××9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陳漢平 人民陪審員 郭志國 人民陪審員 陳義國
書記員:張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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