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金成。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玉清,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武漢順樂不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銓,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吉,湖北君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家魁,公司員工。
原告夏金成與被告武漢順樂不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樂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因案情復雜,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zhuǎn)為普通程序。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