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斌,北京市邦盛(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黃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安邦,荊州市沙市區(qū)安然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娟,湖北云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夏某某因與被申請人李某、黃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沙市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8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夏某某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判長 肖俊文 審判員 藍重金 審判員 胡 昱
法官助理劉佳 書記員王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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