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靖,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錚,黑龍江顧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甘某某,住黑龍江省通河縣。
原告夏靖與被告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錚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甘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7日,甲方被告與乙方信和匯金信息咨詢(北京)有限公司,丙方信和匯城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丁方信和惠民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簽訂《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主要內容是,甲方有一定的資金需要;乙方為甲方提供辦理借款的信息咨詢,并在甲方申請借款過程中協(xié)助其辦理各項手續(xù);丙方為甲方實現(xiàn)成功借款出具審核意見;丁方為甲方提供出借人推薦,促成交易,以及還款管理等服務。甲方經丁方推薦,與特定的出借人于2014年8月7日簽署編號為XXX《借款協(xié)議》,借款金額為37138.80元;甲方應按本協(xié)議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咨詢費4854.38元,向丙方支付審核費428.33元,向丁方支付服務費1856.09元。當日,經丁方推薦,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7138.80元,月償還2434.66元,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服務費提款時一次性支付,還款分期18個月,每月30日12點前,還款起止日期2014年8月30日至2016年1月30日。付款方式,原告通過網上銀行將借款匯入被告設立的專用銀行賬戶(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通河支行營業(yè)室、賬號×××)。在本協(xié)議簽訂后,經被告同意,授權原告將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原告代被告向上述中介機構付費后的剩余款項支付至被告專用賬戶。違約規(guī)定,如被告未按時足額還款,則按當月應付未付金額的10%計算違約金;逾期每日按未還本金的0.2%收取罰息,如被告改變借款用途或嚴重違反還款義務(逾期達到15天以上)原告有權終止本協(xié)議,要求被告償還余下的借款本息、罰息及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4年8月7日用被告的借款,代被告向上述中介機構支付咨詢費4854.38元、審核費428.33元、服務費1856.09元。將29800元借款匯入被告的專用銀行賬戶。之后,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12379.60元,支付利息2228.36元,截至2015年3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559.20元及其后的利息。本案原告委托律師訴訟支付律師代理費1727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系民間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有《借款協(xié)議》等證據(jù)佐證,應依法予以確認?!督杩顓f(xié)議》約定,出借人原告應在代扣7138.80元服務費之后將剩余款項支付給被告,被告實際收到借款29800元,本案的借款本金數(shù)額應以36938.80元計算??鄢桓嬉褍斶€借款本金12379.60元,被告還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4559.20元。原、被告約定的利息、罰息、違約金過高,原告現(xiàn)自愿調整為年利率24%,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雙方協(xié)議約定,被告應對借款本息、訴訟費、律師費等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承擔還款義務,于法不悖,原告訴請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律師費,依法準許。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4559.20元;
二、被告甘某某于2015年3月1日起按利率月2%支付原告夏靖24559.20元借款的利息至該借款全部還清日止;
三、被告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夏靖律師費1727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8元,由被告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德昭 人民陪審員 盧 偉 人民陪審員 宋洪英
書記員:王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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