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謝文宇,黑龍江龍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天生,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
原告夏靖與被告陳天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謝文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天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
金10034.40元;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的利息227.45元,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34.4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標準計算的利息、違約金、罰息;3、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1000元。事實與理由:2013年10月22日,原、被告簽定借款協(xié)議,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6758.40元,借款期限為24個月,每月償還借款本息1342.38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按期發(fā)放借款,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按約定償還原告全部借款,對本案糾紛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罰息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違約金、罰息,因借款協(xié)議中利息、違約金、罰息約定過高,原告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一并主張利息、違約金、罰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但雙方在借款協(xié)議中并未明確約定,且律師代理費不屬于實現(xiàn)債權的必要費用,故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天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0034.40元;
二、被告陳天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夏靖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的利息、違約金、罰息227.45元,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違約金、罰息以借款本金10034.4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算;
三、駁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元,由原告夏靖負擔25元,由被告陳天生負擔12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陳天生負擔(此款原告夏靖已預交,待被告陳天生履行還款義務時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兩份,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程愛萍 人民陪審員 王民花 人民陪審員 趙 欣
書記員:劉天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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