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元建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永濟東路1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王連興,董事長。委托代理人黃福來,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泊頭市。被告宋某某,女,1969年12月23日,漢族,住廊坊市固安縣。
原告大元建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稱:2013年度原告承建承德富豪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承德富豪國際商業(yè)廣場2#、3#、6#樓及地下車庫等工程。2015年原告承建承德瀚隆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灤平縣鑫家園小區(qū)7#、8#樓等工程。原告與以上二公司簽訂合同后,將工程全部交由內部承包人武某某施工,并且在2014年3月6日與被告武某某簽訂施工經(jīng)營承諾書,承諾書第6條明確約定:“武某某承諾如因項目虧損或其他債務問題,致使原告被提起訴訟,其本人自愿以財產(chǎn)抵押”。2017年6月29日被告宋某某聲明因原告代替其向承德富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支付的3039498元自愿承擔償還責任,2017年9月6日被告宋某某聲明:“對于武某某以原告名義承建的工程中,如出現(xiàn)任何債務糾紛本人自愿與武某某共同承擔法律責任”?,F(xiàn)原告因武某某在實際施工過程中產(chǎn)生多起訴訟案件,其中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民終176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向莫素香等人支付2055928.5元,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民終176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向高勇林等人支付1297817元。河北省灤平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4民初1786號、(2017)冀0824民初1787號民事調解書,內容是由原告向承德富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支付3023500元,承擔訴訟費15998元。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民終11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向金福余支付408331元并承擔訴訟費3710元,以上費用共計6805284.5元,原告已為被告償付完畢,原告依據(jù)施工經(jīng)營承諾書以及被告宋某某的聲明,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均不予理睬,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給付原告為其墊付的工程款2000000元,并給付從2018年1月23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被告武某某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賠償莫素香2055928.5元以及金福余408331元均是承德富豪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給付的,且未經(jīng)被告之手,原告訴求中剩余款項被告不了解詳情。原告向梁民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梁民全權代理富豪國際項目,現(xiàn)又向原告追償,屬于自相矛盾。該工程確實由被告承包,但損失應向梁民追償,且該項目亦給被告造成損失。被告宋某某辯稱:原告不應向被告追償,被告武某某被拘留后,由被告宋某某管理工程事宜,為解決灤平工地結算事宜,被告立下保證書,對于此前事宜被告并不知情。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度原告承建承德富豪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承德富豪國際商業(yè)廣場2#、3#、6#樓及地下車庫等工程。2015年原告承建承德瀚隆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灤平縣鑫家園小區(qū)7#、8#樓等工程。原告主張,原告與以上二公司簽訂合同后,將工程全部交由內部承包人被告武某某施工,被告宋某某曾聲明在被告武久水以大元建業(yè)集團名義承建的工程中,如出現(xiàn)債務糾紛自愿與武某某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原告為被告武某某墊付200萬元案件款,要求二被告共同給付原告為其墊付的工程款2000000元,并給付從2018年1月23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原告就其主張?zhí)峤蝗缦伦C據(jù):一、灤平縣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冀0824民初1786號民事調解書、(2017)冀0824民初1787號民事調解書各一份,滄州銀行電子回單三份,證明兩份調解書確定的數(shù)額原告公司已經(jīng)代被告實際履行,灤平縣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冀0824執(zhí)148號執(zhí)行通知書、(2018)冀0824執(zhí)148號執(zhí)行裁定書各一份,2017年6月29日被告宋某某出具的聲明一份,證明被告宋某某欠案外人承德富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3123575元且無力支付,由原告為其代付;二、北京仲裁委員會出具的(2017)京仲裁字第1839號裁決書,證明原告因被告武某某在北京仲裁產(chǎn)生賠償費用2676093元、仲裁費33756.4元;三、承德縣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冀0821民初386號民事判決書、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冀08民終1763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原告因被告武某某產(chǎn)生賠償費用2055928.50元;四、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冀08民終1764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原告因被告產(chǎn)生賠償費用1297817元;五、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冀08民終1129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原告因被告產(chǎn)生賠償費用408331元、案件受理費3710元;六、2017年9月6日被告宋某某出具的聲明一份,證明被告宋某某曾聲明在被告武某某以原告名義承建的工程中,如出現(xiàn)債務糾紛,被告宋某某自愿與被告武某某共同承擔法律責任;七、被告武某某出具的施工經(jīng)營承諾書,證明被告武某某承諾如因項目虧損或其他債務問題,致使原告被提起訴訟,其本人自愿以財產(chǎn)抵押;八、2015年12月30日原告為梁民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原告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費用超過了訴訟請求的數(shù)額,要求二被告賠償?shù)?00萬元是由證據(jù)一中調解書所產(chǎn)生,超出的費用原告保留后期起訴二被告的權利。被告武某某質證認為,對于以上證據(jù)均不予認可。被告武某某主張,其在唐山東華五金城項目墊付資金7130000元,扣除原告為其墊付工程款2000000元,還應給付被告5000000元。原告對被告主張墊付的事實不予認可。被告宋某某質證認為,對于2017年6月29日的聲明不能確定是否系被告宋某某簽字,不予認可;對于2017年9月6日的聲明沒有異議。被告宋某某辯稱,因被告武某某被拘留,其為了解決灤平工地事宜,才寫下保證書,此前的事情被告不知情。
大元建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武某某、宋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二0一八年二月一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二0一八年三月九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二被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為二被告墊付工程款200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一中灤平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4民初1786號民事調解書、(2017)冀0824民初1787號民事調解書和滄州銀行電子回單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武某某簽訂的施工經(jīng)營承諾書中約定“如因項目虧損或其他債務問題,致使原告被提起訴訟,被告自愿以財產(chǎn)作為抵押”,該承諾書約定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被告應返還原告為其墊付的工程款。被告武某某雖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予認可,其辯解其在唐山東華五金城項目墊付資金7130000元,扣除原告為其墊付工程款2000000元,還應給付其5000000元,但被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亦不予認可,本院對被告武某某的辯解不予采信。被告宋某某出具的二份證明可以證實其拖欠承德富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程款3123575元由原告代其支付,并承諾在被告武某某以原告名義承建的工程中,如發(fā)生債務糾紛,其自愿與被告武某某共同承擔法律責任。被告宋某某對其在2017年9月6日聲明沒有異議,其雖對2017年6月29日出具的聲明不能確定是否系其本人簽字,但被告宋某某未對該簽字申請鑒定,亦沒有提供反證證實其辯解,本院對被告宋某某的辯解不予采信,被告宋某某應與被告武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墊付工程款200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武某某、宋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大元建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墊付工程款2000000元,并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二被告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8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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