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冶市房地產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5號。
法定代表人余嶺琳,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蘇彥源、柯威,均系湖北維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現住大冶市。
原告大冶市房地產管理局訴被告徐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冶市房地產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柯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0年4月27日晚9時許,被告徐某某駕駛麻木車送客至大冶市有色金屬公司銅錄山俱樂部門口時,因費用與乘客發(fā)生爭執(zhí),被乘客毆打致傷。經調解,由致害人賠償被告人民幣45000元。由于該賠償未及時賠付,被告于2008年10月5日向原告大冶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廉租房申請,要求享受廉租房待遇。后經有關部門批準,同意被告享受該待遇。2014年1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廉租住房租約》,主要內容為:原告將坐落于石頭咀公租房小區(qū)5棟301號(使用面積40.68㎡)的房屋租給被告,按使用面積0.95元∕㎡標準繳納租金,月租金人民幣38.60元,被告在每月10日前繳納;逾期繳納租金的,除補交差欠租金外,按逾期每一日由被告以月租金額3‰支付違約金;若被告累計六個月拖欠租金或取消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原告按規(guī)定收回住房,租賃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租賃期滿后,被告應將該房屋交還原告;若被告需繼續(xù)承租,且符合《大冶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應重新簽訂租約。該協議簽訂后,被告向原告交納了2014年租金人民幣463元。期滿后,原、被告未重新簽訂書面租約。2014年被告被取消最低保障生活待遇,但被告一直居住在該房屋。2015年12月30日,大冶市物價局下發(fā)《關于金湖大道等四處公共租賃房屋住房租金標準的通知》,其中石頭咀公租房最低收入家庭租金標準0.90元∕㎡;低收入家庭租金標準3.00元∕㎡;中低收入及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租金標準4.40元∕㎡。2015年7月至12月,被告按3.00元∕㎡標準向原告交納租金人民幣732元。由于被告被取消最低保障生活待遇,加之大冶市物價局對公共租賃房屋住房租金標準的調整,故原告要求被告按4.40元∕㎡交納房屋租金。自2016年1月起,被告以該標準過高為由未交納租金。2016年12月和2017年3月,原告先后向被告下達催交租金通知,被告仍未交納。2017年8月1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簽訂的租約,立即退出該房屋,并由被告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幣3204元(算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1日之后的租金計算至騰退房屋之日止),承擔違約金人民幣288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原告大冶市房地產管理局與被告徐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簽訂的《廉租住房租約》約定的租賃合同期限已于2014年12月31日屆滿。合同期滿后,被告繼續(xù)租賃房屋,且原告也未提出異議,并收取被告租金,故原、被告雙方已構成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2014年因被告被取消最低保障生活待遇,加之2015年12月大冶市物價局對公共租賃房屋住房租金標準的調整,故被告自2016年1月起應按規(guī)定4.40元∕㎡的標準支付月租金。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人民幣3204元(算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請求正當、合法,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7月1日后租金按照冶價費[2015]14號文件標準據實計算。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金人民幣288元,因合同約定,逾期繳納租金的,除補交差欠租金外,按逾期每一日由被告以月租金額3‰支付違約金,故被告應承擔違約金人民幣288元。根據雙方約定,若被告逾期六個月不繳納租金,原告有權收回房屋,現被告已連續(xù)逾期交納租金六個月以上,故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被告騰退租賃房屋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應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大冶市房地產管理局租金人民幣3204元(算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1日之后的租金按照冶價費[2015]14號文件標準據實計算)并承擔違約金人民幣288元;
二、解除原告大冶市房地產管理局與被告徐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簽訂的《廉租住房租約》,被告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騰退大冶市石頭咀小區(qū)公租房5棟301室房屋。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1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胡國艷 人民陪審員 劉春雪 人民陪審員 王 岑
書記員: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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