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大冶市紅某特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還地橋鎮(zhèn)紅峰村。
法定代表人:占勇,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新港、張偉華,湖北湛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曹某某,居民。
本院認為,大冶市紅某特鋼有限責任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大冶市紅某特鋼有限責任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上訴人大冶市紅某特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詹保中 審判員 盧麗華 審判員 戴俊英
書記員:嚴彬彬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