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
王書賢
卞某某
張仲某
吳景龍(河北宏揚律師事務所)
原告:大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住所地:大名縣天雄路東段。
法定代表人:邢紅星,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書賢,大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職工。
被告:卞某某。
被告:張仲某。
委托代理人:吳景龍,河北宏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大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訴被告卞某某、張仲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大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于2015年12月3日以對方已自行履行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不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大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590元,減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大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不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大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590元,減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大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負擔。
審判長:孟昭立
書記員: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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