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大城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李桐罡,該站站長。
委托代理人:來光軍,河北天源通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柳江濤,河北天源通和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河間市。
再審申請人大城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站(以下簡稱大城公路站)因與被申請人黃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廊民一終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大城公路站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在申請人提供了大量證據的情況下,采用回避的態(tài)度,僅以已有生效判決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錯誤;原審適用法律錯誤,被申請人受到第三人傷害,依法應起訴第三人,其雇主馬國慶、孫廣才承擔連帶責任,與申請人無關;原審遺漏了其雇主馬國慶、孫廣才參加訴訟;原審判決所重復的醫(yī)療損失應當扣減。故提出再審申請,請予以糾正。
本院認為,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已有生效判決予以確認,本案系勞動爭議案件,再審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受到第三人傷害應起訴第三人及本案遺漏當事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再審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已獲得賠償醫(yī)療損失16.2萬元應當扣減,但案外人對被申請人賠償時并未說明具體賠償的項目和各項目的具體數額,故原審認定不能確定重復賠償并無不當。
綜上,再審申請人大城公路站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大城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站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竇淑霞 代理審判員 郭彥民 代理審判員 堵中陽
書記員:郝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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